電動汽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2021-08-27 12:27:48 字數 5368 閱讀 2738

1樓:發兔冷知識

一般來說非機動車輛是指通過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比如我們每天騎的共享單車,它就屬於非機動車輛。但一般來說我們騎的電動車也是屬於非機動車輛的。

2樓:用心感悟回答老師

電動汽車(bev)是指以車載電源為動力,用電機驅動車輪行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各項要求的車輛。由於對環境影響相對傳統汽車較小,其前景被廣泛看好,但當前技術尚不成熟。

工作原理:蓄電池——電流——電力調節器——電動機——動力傳動系統——驅動汽車行駛(road)。

機動車的英文名稱為mv(motor vehicle的縮寫)中文意思就是「機動車輛」。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以及部分遊樂設施(如電動攝位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可分類為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電動車等。

3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是所有電動車就一定是非機動車。超過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就不屬於非機動車,而屬於機動車範疇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定的: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第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範疇。

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4樓:匿名使用者

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相關法律有《道路安全交通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5樓:匿名使用者

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

機動車定義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型別可分為如下幾種:

* 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各種汽車。

* 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 專用汽車:指專門裝置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 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 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所以無論是從機動車的定義還是分類都可以看出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

6樓:臧煜趙奇

目前國家還沒有相關法律出臺,不用掛牌。也可上路,暫時交警交通都不查。。可放心使用。。。。。。

我的開了一年多了。時風牌。剛開始不知道去諮詢了一下後才剛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算

我在很多網頁上看到這樣的分類:

比如:其他非機動車-電動四輪車 老年代步車 殘疾人車 高爾夫球車-電動四...

其他非機動車-**電動看房車電動遊覽車電動四輪車 盡在慧聰網

8樓:

機動車,因為它靠電機運動而不是靠人腿。

交通事故中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非機動車輛是指通過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比如我們每天騎的共享單車,它就屬於非機動車輛。但一般來說我們騎的電動車也是屬於非機動車輛的。

10樓:雪人晒太陽

交通事故中一般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當時速超過

20km,車重超過55公斤,電池超過24v等國家設定的電動車標準後就不屬於非機動車了,必要時可以詢問交警來判定。

2023年《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超出這個標準則屬於機動車範圍。

如果對方電動車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條:重量超過55斤,時速大於20公里,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

45m,電瓶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大於240,那麼該自行車就會被視同為機動車。那麼交通事故,就應該按照機動車事故範疇來處理。

電動車,即電力驅動車,又名電驅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通常說的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2023年5月17日,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公佈,規定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11樓:你幾睡啦

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

12樓:江畔舊時月

是按照車輛行駛速度來確定和車輛出廠時生產者對於功率和電壓的設定,以及確定的設計速度,來確定是否為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正面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可以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對規則可以這樣理解,非機動車與汽車的碰撞事故不論多或少只是為機動車減少,但機動車總總是要吃點虧的。不過一旦非機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則事故的處理方向和方式就完全不同了。電動車為機動車事故處理則要平等看待,如是電動車違章引發的碰撞、汽車方沒有違章行為那麼電動車無疑要負全責,這是沒有爭議的。

但事故現場反饋的資訊如是汽車違章、電動車無違章行為,責任仍要由汽油承擔,或者按照事故現場區分主責或次責各佔一定比例,處理事故時與電動車的無牌無證行為無關。碰撞事故和無證駕駛無牌車輛是兩個事件,責任劃分好之後無牌無證也不會增加賠償的比例,有牌有證也不能減少賠償的額度;同理如果電動車是無責方,其損失仍要由是汽車方負責賠償。

13樓:可以

公安機關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不能上牌。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鑑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

14樓:林葉雨下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於電動自行車以及摩托車的規定,時速20km/h以下且車重不大於40kg的判定為非機動車,而最高設計時速在20-50km/h之間且車重大於40kg的判定為機動車類的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50km/h的統統判定為摩托車。

市面上大部分電動車均為「超標」的機動車。「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應大於20公里,整車的質量也不應大於40千克。」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15樓:阿瑟

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原告具狀法院請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觀點聚焦】本案處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的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由於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由被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負擔;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雙方應當按照事故責任的劃分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觀點】筆者認為本案中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因為要認定為非機動車範疇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對非機動車的定義「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即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該「技術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公里/小時(屬強制否決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公里等多項指標」。

本案中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事發時電動車以30公里每小時的時速行駛,顯然符合機動車的標準。本案中應當由原、被告按照各自的責任分擔責任。

本案折射出關於重新定位電動車法律屬性的急迫性問題,隨著電動車產業的發展,電動車的銷量越來越大,電動車不規範行駛引發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現在銷售的電動車基本上不符合非機動車標準,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認定為機動車,但是電動車卻沒有投保交強險的相關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自付鉅額的賠償費用,沒有其他救濟手段,這種不公現象無疑是我國法律缺失造成的。筆者呼籲對電動車的法律屬性進行重新定位,將符合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車明確歸屬為機動車,並嚴格規範電動車的銷售行業,對屬於機動車範疇的電動車責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及出臺有關保險條例。

  作者單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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