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

2022-01-09 00:33:59 字數 5688 閱讀 1157

1樓:自娛得樂

一、工作交接問題

公司要求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的時間,其實主要原因也是因為要招聘新的員工來接替工作,要給招聘留下時間,要給交接工作留下時間。

所以員工想要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單位好留出足夠的時間交接,但也並不是每一項交接都要持續一個月。

而老闆主動辭退員工,多半是有了接替的人選,省去了在招聘的時間,只需要簡單的交接工作。或者是職位可有可無,為了節約公司成本所以辭退,這樣連交接的時間也節約掉了。

二、強與弱本就是不對等的

公司和員工從來都不是站在同一個水平線上的,公司作為僱傭方是付錢的,付錢的是大哥,所以可以給員工各種約束條件,因為你要拿錢,你要這份工作,所以只能遵守。

三、沒有為什麼

員工作為弱勢群體,想拿到工資只能遵循公司的規則,公司要求你提前一個月你就只能提前一個月。公司說你別幹了,你不適合這份工作,那你就是不適合,沒有什麼為什麼。

沒有強悍到改變規則,就只能作為弱勢群體適應規則,不然那還能怎麼辦呢,還要和老闆說你辭退我你要提前一個月和我說,要不然我就不走了。

不過老闆無故辭退員工,是要付賠償金的,至少一個月的公司,所以主動辭職一個月交接工作的工資,被約談辭退的賠償金也是一個月的工資,都是一個月工資的事,也就別糾結那麼多了。

2樓:

錯!根據合同法規定:用工方與員工解除老公合同都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不論哪一方違反這個規定都必須額外支付違約費用。

3樓:大劉愛科技

一些公司就是這樣榨員工的錢,走馬燈式地換人,因為公司可以賴掉最後三個月工資。碰到這種情況要果斷當即離職,不要指望他會付清拖欠工資。讓他突然失去一個崗位職能。

不給他候選頂替者的機會。

4樓:藍色蒲公英

因為老闆是付錢的人,掌握主動權。員工辭職需要給老闆足夠的時間找接替這個崗位的人,老闆辭退員工一般是做好該崗位空缺的準備或者已經找好候選人了。

5樓:

員工辭職是要有一個交接的過程,老闆辭退你是對你工作的不認可。

6樓:運動場地照明

你辭職有工作要交接,他開你你可以找他賠錢的,所以,錢在誰手上誰有發言權

7樓:明天會更好

因為員工在公司都有各自的崗位,辭職提前說公司會有安排,公司辭退員工不用提前說,失業會有失業保險,在這期間自己可以找到工作。

8樓:小丫頭膽小鬼

因為老闆要找到接替你的人,而老闆不要你,是因為他有比你優秀的人來代替你了

9樓:鋒夢

1、因為員工辭職,相應的工作相應交接,一般公司對員工還是有挽留,而且還得招人替補員工的工作;

2、老闆辭退員工,有兩個原因:① 這個員工已經完全不符合公司要求,必須辭退,就算會有部分工作無法繼續的情況都行 ② 公司效益不好,辭退一些普通的員工,開源節流。資本家而已,利益為先。

10樓:志在遠方心如願

每個企業的管理模式都不一樣。

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

11樓:好好好好好三行

為什麼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辭職,而老闆只需要一次談話就可以解僱員工?首先,老闆只用一句話解僱一個人,這實際上需要一個相應的補償。根據勞動法,只有員工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才能終止與員工的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這樣的條件,老闆不提前30天直接解僱員工,則需要賠償。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人和具有全面素質的專業人士,我們習慣於不為自己的原因給別人帶來麻煩。如果真的很急要離開,我們要麼提前計劃,要麼與企業討論對策。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我們應該請假或者週末過來,然後再交接。

正如你的問題中提到的,老闆只需要一次談話就可以解僱一名員工,這顯然是非法的辭職。要麼老闆欺負員工,不懂勞動法,要麼員工自己有辭職的想法。當老闆解僱你時,他不僅需要一個理由(除非第一份合同到期),還必須承擔造成的損失,並賠償員工幾個月的工資(有一個法律演算法,除非是試用期,第一份合同到期,並且沒有提前通知續約)。

員工辭職時,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但通常公司會立即安排交接,員工只需幾天完成交接。除非老闆的智商和情商不高,否則公司不會再盯著你看一個月。

僱員的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僱員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僱主終止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員工可以在提交書面辭呈後與僱主協商具體的辭職時間,但不得超過30天。30天后,僱主必須終止與僱員的合同。

在什麼情況下不需要通知公司離開?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令或者強迫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提前30天,因為公司需要一個員工離開公司的緩衝期。當然,如果公司能及時補充員工,只要工作交接完成,員工可以與公司協商提前離開公司。即使公司在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沒有任何額外的員工,員工也可以在30天后按照正常流程離開公司。

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推遲辭職日期,如果雙方願意,這是可行的。在工作場所,能保證你留下來的是職位的能力(老闆的意志力也可以決定,但通常是因為他認為你不稱職)。老闆解僱了該員工,表明他在崗位上的能力不符合老闆的要求和期望。

提前解僱是阻止損失的快速方法。老闆解僱了你,表示他可以通過公司的人力資源配置來協調你的替代者並接管你的業務。

12樓:自娛得樂

一、工作交接問題

公司要求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的時間,其實主要原因也是因為要招聘新的員工來接替工作,要給招聘留下時間,要給交接工作留下時間。

所以員工想要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單位好留出足夠的時間交接,但也並不是每一項交接都要持續一個月。

而老闆主動辭退員工,多半是有了接替的人選,省去了在招聘的時間,只需要簡單的交接工作。或者是職位可有可無,為了節約公司成本所以辭退,這樣連交接的時間也節約掉了。

二、強與弱本就是不對等的

公司和員工從來都不是站在同一個水平線上的,公司作為僱傭方是付錢的,付錢的是大哥,所以可以給員工各種約束條件,因為你要拿錢,你要這份工作,所以只能遵守。

三、沒有為什麼

員工作為弱勢群體,想拿到工資只能遵循公司的規則,公司要求你提前一個月你就只能提前一個月。公司說你別幹了,你不適合這份工作,那你就是不適合,沒有什麼為什麼。

沒有強悍到改變規則,就只能作為弱勢群體適應規則,不然那還能怎麼辦呢,還要和老闆說你辭退我你要提前一個月和我說,要不然我就不走了。

不過老闆無故辭退員工,是要付賠償金的,至少一個月的公司,所以主動辭職一個月交接工作的工資,被約談辭退的賠償金也是一個月的工資,都是一個月工資的事,也就別糾結那麼多了。

13樓:萌萌不知道

這個是因為老闆辭退員工也是經過很長時間的觀察的。

14樓:

因為員工如果走的話也是需要一定的人事安排之類的。

15樓:精神伴侶海鷗

這個是因為對於兩者之間的話是有著不同的。差別的。

為什麼員工辭職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而公司辭退員工不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說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員工要辭職,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如果想辭退員工,一般情況也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如果想馬上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沒有過錯的話,公司是要在正常的工資發放的前提下,還要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的。

1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法律對單位和勞動者是同等的。

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否則將被扣發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不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可以支付一個工資後解除合同。

19樓:★★旋律

一個企業,一個私人,兩個概念

20樓:俊佑真行

保護勞動者,單位解聘是要賠償的

公司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這一個月是正常上班的一個月嗎?

21樓:深圳商務律師

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通知後的一個月是正常上班,需要支付工資。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則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不是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2樓:

公司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是通知你一個月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這個月繼續上班。工

工資支付應當截止到員工停止工作前一天,之前包括的節日期間不應當扣工資,

23樓:湯安吉

是屬於正常上班的一個月,員工需要正常上班,正常考勤。

2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書面通知的時間是30天,僅限於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5樓:孫法官說法

1、公司辭退員工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員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正常上班,用人單位正常計算並支付工資。

2、如果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即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員工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一個月計算方式為自然月。

用工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與員工沒有續簽合同,員工辭職還需要提前月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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