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月填寫書面辭職報告上交,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提前清

2021-06-05 09:18:22 字數 1858 閱讀 4979

1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提醒)《勞動合同法》第46條只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個人主動離職無補償。

員工沒提前一個月交辭職報告是可以不批准離職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同時也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勞動關係。

因此,辭職報告的寫法很重要,要明確是通知還是協商(比如《規章制度》有相關申請與批准的流程)。公司要你提早走人,雖然不符合通知離職的規定,也可能不符合協商離職的規定(具體視乎是否有相關規章制度及規章制度的其他約定),但是建議你簡單化處理此事,畢竟爭議比較小,你可以平衡一下得失利弊做最終判斷。 以上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去詢問 不合理,已經超過了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許可權,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這是看老闆意思 能夠跟他約談 讓你知道 這是到底怎樣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可以這麼做,勞動法規定要員工提前申請是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只要用人單位認為你的工作已經交接完成,用人單位可以這麼做

5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期的話單位這樣做就違規了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原因如下:)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8樓:安靜的女漢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就可以離職了,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知,是法律義務,過了一個月,公司不能以任何藉口不辦理退工,否則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還不可以走,因為你只是向你的上級遞交了辭職書而已,你的上級並沒有答應你。不管你去那裡做你要走的話,辭職都要提前一個月口頭向你的上級正式提出辭職並且要遞交一分正式的辭職書,再要你的上級肯定的答應簽字。現在你的情況先自己去找你的上級好好的談談,給你的上級一個確切的回答和答案,就可以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你可以去問下人事

但是我們這個廠的話 如果沒辭職就走的話 就算曠工處理,3天以後就自離。除去3天曠工的錢 ,剩餘的錢會打給你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你們領導不想你走吧,你有機會自己找時間和他聊一下,如果真的想走那就把事情說得急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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