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提前月通知員工嗎?現在新的勞動法有這一天嗎

2022-07-27 23:40:19 字數 6076 閱讀 4607

1樓:友望未來

公司解除員工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的話是要賠償違約金的

2樓:多事掃地僧

合同到期不續簽,

公司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同樣,員工也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

3樓:瀟瀟若水

需要,且如果不續簽,需要給與經濟補償。

4樓:何志平先生

釋出時間為2023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合同到期了,雙方的合同已經終止了,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提前通知員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合同到期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嗎?現在新的勞動法有這一天嗎?

5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不需要。《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點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單位未按時辦理上述證明,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

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就算是違約了,你可以向公司申請補償金,一般是一個月的工資公司,如果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你在該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後,公司只須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最後,不管單位是否與你續約,年資(即第13個月的工資)以及年終獎金都應該發給你。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8樓:

2023年3月1號進的公司合同期限為2023年2月28終止,公司沒有提前告訴我一聲

9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並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10樓:softweet是我

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不提前通知辭退的話要多賠一個月薪水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嗎,新的勞動法有這一條嗎?

11樓:戚廣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簽了合同,不提前應該給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如果沒有籤合同,公司應該給你2倍工資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以據理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局申訴,要求仲裁。

請採納,謝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視原因而定。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要看因為什麼原因,依據那條法律規定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協商的協議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

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合同履行中情況變化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中,可能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為用人單位經營問題,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問題,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因為情況變化解除合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情況變化,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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