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反覆調店可以不去嗎

2023-06-22 13:40:05 字數 1081 閱讀 7913

員工不願調換崗位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樓:韓飛律師

員工不同意調整崗位,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2樓:血刺_迷離

答:公司不能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第二款規定: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在你變更勞動崗位時,公司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你,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因你公司沒有按規定對你履行告知義務。

也沒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相關條款,根據上述規定,你所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或終止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你還可以依據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控告,衛生行政部門會依法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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