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提前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2022-04-01 20:16:03 字數 5771 閱讀 3083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只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勞動者。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隨時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不提前通知,應該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3樓:玄韶

那就多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

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賠償嗎?

4樓:終竹鈕琴

勞動合同法中分別規定了企業可以立即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兩個方面的表現。原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提前通知,按雙方約定的日期解除即可。)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在確定勞動者有上述情況的可以依法立即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但公司方面必須要事實清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述的情況,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付一個月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這裡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樓主是碰到什麼情況的了。對照著看看吧,但願對你有所幫助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對下列情況: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的三種情況,用人單位要麼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要麼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如果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隋善洪代玉

需要看一下勞動合同上面的條款,如果有違約當然可以申請賠償!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視原因而定。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要看因為什麼原因,依據那條法律規定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協商的協議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

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合同履行中情況變化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中,可能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為用人單位經營問題,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問題,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因為情況變化解除合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情況變化,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8樓:微風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

1 關鍵看公司辭退你的理由,理由不同結果就不同。如果是勞動合同法39條的理由 當然要確有其事 沒任何補償。40條有補償金和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41條只有補償金。如果沒理由或者只有理由沒有證據,那就是違法辭退,要支付兩倍補償標準的賠償金。2 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算一個月平均工資,停薪留職的時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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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 勞動法 支付經濟賠償金,一年一個月 從07年7月開始 2.按 勞動合同法 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一月,3 6個月的給半個月 從07年7月開始 3.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則上是要提前一個月書面告之企業的,企業制度可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