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原來的財務關係怎麼結清

2022-03-17 19:19:53 字數 1457 閱讀 5172

1樓:ofweek人才網

你已經和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而且證明裡面已經寫清你做好了交接,且財務已清。

這樣的話,你同事工作有問題,是追究不到你的責任。如果是出於同事面子不好推託,可以去幫一次兩次,再多就找藉口不用去。

財務有問題,即使接替人員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能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為理由而推脫責任。也就是說,誰做的賬,誰負責。

當然,他們是要拿出相關證明來證明是你的問題,否則,無論如何你萬萬不可主動承認是自己的問題。

2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員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請問工資怎麼結算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的規範的,並不能隨意解除。如果勞動者有過錯,用工方單方解除合同的,用工方不需要給付賠償金。勞動者沒有過錯,用工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並支付相應賠償金。

另外,如果用工方與勞動者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的,也應當按合同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並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所有勞動報酬,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約定支付期限。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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