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4條3款之規定 加班薪資

2022-01-14 22:01:31 字數 6324 閱讀 5574

1樓: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包括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稅費。**、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並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

2、關於加班的工資,是由一個基數,也就上述說的工資*一個比例,就上海的規定來說,一般可以*0.7,然後算加班工資,如果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來,但不低於0.7。

如果合同約定按照百分之百來計算也沒有問題。

ps:各地政策不一,所以要看你要那個城市的檔案了。

2樓:山野柴胡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勞動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有詳細解釋、可以看做是一個補充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ps: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休假日工作所得 是節日 加班工資。

計算 的 工資 叫 基本工資。一般以 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及 工齡工資所組成。

計算:上述 (月工資 x 12 (月)) /365 一天的工資基數。

百分之三百 即 (3 - 1) x (一天的工資基數)

5樓:廣西周贏律師

這裡指日常工資,而非地區最低基本工資。

6樓:深圳遊濤律師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包括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稅費。**、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並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

7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們的勞動合同約定。

法律條文見《工資支付條例》

勞動法第44條規定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8樓:答鴻淡以彤

您好,以下回復僅供參考。根勞動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是您現在日工資的3倍來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3款規定,以下情況廠家應該給予當天300%的工資嗎?

9樓:小蟬

是這樣的,根據《勞動法》44條第3款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40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假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其中包括國際勞動節。在我國,五一放三天。但是,44條所說的法定節假日只指5月1號。

而之後的2、3號屬於休息日。因此,只有在5月1號加班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你問的每個星期都保證每個員工都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勞動法》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按勞動法第44條規定【1】法定節假日工資不低於300%發放,是平時的4倍工資嗎? 10

10樓:陳金華

1、《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究竟是支付的工資到是是3倍,還是平時的4倍,這是有爭議的。支援3倍工資的理論就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只需要支付3倍工資即可。

而支援4倍工資的理由就是法定節假日本來就是帶薪休假的,休假也是有工資的,如果要上班,那上班要支付3倍工資,合計起來就是4倍工資。無論如何,現實中的做法,一般是支付3倍工資。

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包括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稅費。**、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並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

11樓:簡簡單單

你這個問題我這麼說吧,應該會比較清楚:

1、假如你一個月2000元錢。你法定節假日上班8小時,你這個月可以拿到的就是:2000元+(2000/21.

75/8*3*8小時=275.9元,總共可以獲得:2275.

9元。當然,如果沒有這天法定假日,你的工資也有2000元的。

2、一個月2000元工資。週六週日有出勤的,加上週六週日出勤的雙倍工資,就是你實得工資的。

3、所以法定節假日可以理解為四倍工資的,因為不上班有一份工資的。如果上班,可以獲是額外的加班費的。

4、關於計件工資,法定節假日當天應支付工資的。然後計件工資再按平時三倍計算也是合理的。

12樓:村上繁華

不是,正常的工資乘以相應的倍數就可以了。當然這是最低倍數,用人單位願意高於這個倍數更好。

13樓:廣州民商律師

可以這樣理解,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就是法定節假日按照平時的4倍給付工資,比如你平時是一天300元,那麼節假日就是1200元一天。

14樓:

300%為三倍工資,200%為兩倍工資,只要不低於就合法,均是在本人工資另外支付

15樓:張趙泳律師

不是,就2倍,原先150元一天,週末加班300元一天

16樓:匿名使用者

1、法定節假日如果不上班,也是有工資的,如果上班,除了正常的工資之外,另外還要支付3倍的工資;

2、法律依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麼算

17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8樓:

一、   加班工資支付

(一)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加班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對依法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其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對依法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部分公民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支付

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單位組織公益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

六、星期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則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五)非全日制人員的加班工資支付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

二、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計薪天數為21.75天,據此,職工的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三、   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勞動者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專案不屬於加班工資基數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用人單位沒有集體合同、工資支付制度或者集體合同、工資支付制度均未規定的,按照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應支付的工資報酬確定,依照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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