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可以不賠償嗎

2022-01-13 14:39:28 字數 5338 閱讀 8467

1樓:冰冰大柚子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成立,犯罪嫌疑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債務應當清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二、財產損害賠償包括: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費、後續**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其他合理費用。

2樓:燦曉青年

不可以。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首先我不會想其他回答寫的那麼多,搞太多法律條文之類的,你根本可不會那麼仔細看也不一定明白。現在來回答你的問題,其實你的問題很簡單,我也常見。

1、一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在實踐操作中,如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積極賠償,得到受害方的諒解,法院可以相對較輕的判罰,而被告人無能力或堅決不賠償,那麼在刑罰方面就不存在剛才所說的。2、按你所說的,你們在審判階段可能被告人並未賠償給你們,因你們附帶民事,所以法院也判令被告人賠償你們相應經濟損失,你們現在牽扯的就是一般的執行案件,你們這個執行案件關鍵點不在於找被執行人,因為在監獄關押,而是他有沒有財產(房產、車輛、存款、債權等),當然你們不能單純靠法院給你們執行,你們應該協助法院。3、如按你所說,對方不願意賠錢,也的確沒有能力賠償,那麼你的這個執行案子,法院會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再執行。

給你稍加解釋,不是說沒錢沒能力就不用賠了,從法律意義上講,法院已經判令賠償,只是從實際角度你沒有得到相應的賠償。就好比欠錢的人(債務人)被起訴,債權人勝訴,欠錢人的確沒錢,如不牽扯刑事責任的問題,只能慢慢執行,這種事在現實中大量存在。

4樓:匿名使用者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方式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在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3)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4)如果遭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將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材料,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允許在偵查、起訴階段向偵查機關、起訴機關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利於促使偵查和起訴機關在偵查、起訴的過程中注意查明與附帶民事訴訟有關的事項,如被害人實際遭受的物質損失、加害人的責任情況、被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然後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說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等,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他們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如果他們放棄這一權利,應當許可,並記錄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是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損害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免受損失。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人符合法定條件;(2)有明確的被告人;(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二)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應當寫明:

(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2.正文應當寫明:

(1)訴訟請求;(2)事實與理由;(3)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專案和具體數額。 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

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麼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 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 3.

尾部應當寫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4)具狀時間。 由於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檢察機關已經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當重點寫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情況及有關證據。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一種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因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能或難以得到執行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財產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從而保證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款規定: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裡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應當注意:

第一,必須存在緊急情況,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實施某種行為導致法院未來作出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能無法或難以得到執行。第二,財產保全的物件限於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於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第三,保全財產的價值必須相當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不能大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

第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據以採取財產保全的原因消失,應當及時撤銷財產保全。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之前,司法機關根據民事原告人的請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給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項或履行一定義務並立即執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0日通過的《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駁回申請。」 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沒有爭議。

第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的給付義務。第三,行使權利具有緊迫性,即附帶民事原告人急需實現其權利,不實現其權利將嚴重影響其生產或生活。例如,故意傷害案件中,不先予執行醫療費,被害人就無法得到及時救治;故意殺人案中,不先予執行被害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費用,被害人家屬將生活無著,等等。

第四,必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了申請,否則,司法機關不依職權決定先予執行。第五,必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確無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請,也不應先予執行。

判決下來了嗎?如果是要先於執行的,那要看你是否滿足條件。如果是因為法官不作為,那估計是法官自身的原因(你應該明白我的意思)兩種方法,一、找到他,明白他的意圖。

二、投訴他,直到最後提起行政訴訟。兩條你自己好好考慮下,最好在當地找個律師幫你,每件案子的處理方式都會不同的,這樣講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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