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法院未起訴時,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算財產轉移嗎

2022-01-13 14:39:27 字數 4605 閱讀 3476

1樓:

要看是什麼擔保,如果是用房產擔保,那麼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才算是轉移財產。因為,擔保人只有在債主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時,擔保人才算是債務人,在這之前還不算是債務人。因此,此時擔保人當然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

2樓:深圳商務律師

算轉移,法院可以撤銷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是轉移財產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物件;

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三、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因為欠債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後法院有權拍賣抵債嗎?

4樓:深圳邵鑫律師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5樓:妖炎火種

你們把房產贈與子女,當然是可以的。

不過目的是為了規避債務,這種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贈與行為,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法院會判決贈與無效,接著也就是執行——拍賣了。

6樓:

規避債務是無效的,照樣要拍賣抵債。

父母欠債,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法院能執行到子女嗎!

7樓:愛喝粥

正常過戶是可以,但是要看在什麼階段了。

第一,如果父母欠債後,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係。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8樓:戈爾迪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為了躲避債務轉移名下財產的,會被認定為過戶的行為無效,法院仍然可以執行

老賴將房產轉移給子女名下,子女又將房產抵押其他人怎麼辦?

9樓:律問問

現在你需要做的是申請財產保全,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惡意轉移財產。

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對於轉移財產,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3、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因此,你可以大膽地啟用法律程式。具體的流程為:

首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存續期間,並且對你的債權造成損害(造成不能履行債務的實際後果)。

第二,拿著你的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

需要提醒的是,其中涉及的手續較為繁瑣,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免因為不必要的糾結而錯過舉證的最佳時期。

10樓:愛喝粥

被執行人子女名下房產正常情況下不可執行,除非有惡意轉移財產給子女的行為。

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財產的。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其子女名下財產的實際出資人就是作為失信人的父母,而這時候不論其父母對其贈予是否成立,這些財產都屬於家庭共同財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則是可以執行其子女名下的財產的。

所以,總的來說,失信人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否會被執行,主要還是看這些錢是怎麼來的,而跟子女是否成年沒什麼太大的關係。

11樓:文化冷觀

不可,屬於隱匿行為,如果有證據證明此財產本屬於債務人,而故意將財產轉移給子女的,可以提請法院對此財產進行保全,撤銷抵押,用於清償到期債務。

12樓:山路行者

在這之前你一定要先提起訴訟,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這樣他就無法辦理財產抵押了。

13樓:

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財產的。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財產的。

14樓:雲起雲落雲端

老賴將房產轉移到子女名下,子女又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那證明這套房產現在都不在他們手中。估計也沒有更好的辦法,除非法院有人,能夠強制執行。 在要麼就學前段時間的教科書級別的老賴新聞,看能不能炒火炒紅。

最少在當地讓他聲名遠播,現在國家對失信人的懲罰力度會越來越大。老賴們坐不了飛機高鐵以及多方面的業務。期待將來能夠有更嚴厲的懲罰制度。

讓這些老賴們在社會上如過街老鼠一般無法生存。祝你好運吧。

15樓:皆有可能

5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南充市公安局聯合召開打擊拒執犯罪新聞釋出會,通報5例涉「拒執」犯罪典型案例。從釋出會上獲悉,有「老賴」得知法院凍結其近兩萬元銀行存款後,急忙將房屋轉移至女兒名下。

借20萬元四年未還,謊稱在外務工

5月22日,南充中院對失信被執行人趙某川進行宣判。

據南充中院執行局負責人劉遠介紹,2023年元旦,南充市南部縣人劉某某在敬某某處借款現金20萬元,後未按約定予以返還。經南部縣法院判決,劉某某及其妻子董某某返還20萬元並支付利息。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劉某某、董某某未全部履行義務。

在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查明,2023年6月24日,董某某與劉某某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法院查控到董某某的銀行賬戶有存款19230.25元並立即採取了凍結措施,將該款予以凍結。

董某某得知法院將其存款賬戶凍結後,為防止法院對其名下位於南部縣南隆鎮東風路的住房強制執行,便以存量房屋買賣的形式將該房屋產權轉移至其女兒劉某的名下,該房屋交易過程中劉某並未向董某某支付房款。

執行法官多次傳喚董某某、劉某某,二被執行人謊稱其在外務工,對執行法官的勸誡置之不理。2023年1月9日,敬某某提供二被執行人在家的線索,執行法官迅速趕往,將其帶回法院,在執行法官的耐心勸說下,董某某、劉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因被執行人董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南部縣法院立即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董某某被南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拘留期間,劉某某向敬某某償還借款10.5萬元,並與敬某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敬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婚後父母把名下房產轉移到其一方兒女的名下,這個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6樓:別古看法

房產轉移到其一方兒女的名下,這個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在過戶的產權證上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那麼算夫妻共同財產了。

還是公證一下更穩妥。

17樓:劉永方律師

1、如果父母未確定將該房產只給自己的兒女,那麼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確定只給自己的兒女一人,那麼就屬於自己兒女一人的個人財產。

2、父母把自己的房產轉移至兒女名下,實質上是對兒女的贈與。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但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自己兒女一方的,那麼該房產屬於自己子女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8樓:法源厚德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1)夫妻之間,不管房子在誰名下,只要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後,夫妻把房子轉到孩子名下,則構成夫妻對孩子的贈與,房子算孩子的個人財產,不用做公證;

3)如果再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則房子屬於孩子和另一方二人所有,另一方所有的一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婚後父母把名下房產轉移到其一方兒女的名下,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情況,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自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產權證上已經是兩個人的名字了,還去做公證豈非畫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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