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關係

2022-01-07 22:09:51 字數 2564 閱讀 9355

1樓:杞蕖

這些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人和解和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趨同性,二者都有助於促使雙方當事人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案結事了;同時,在採取賠償損失的方式達成和解的情況下,二者都有助於確保被害人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但是應當認識到,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存在差異,二者不能簡單替代。

1、從性質和程式上講,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害人針對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單獨提起的訴訟,其本質是民事訴訟,故以別害人等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前提條件。而當事人和解是被害人與被告人私人之間的和解,並非一種訴訟形式,和解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任一階段達成。

2、從方式和範圍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涉及的是損失賠償問題,法院可以調解,並根據物質損失情況做出裁決。而當事人和解是雙方合意的產物,其解決的並非單純的損害賠償問題。顯然,如果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並通過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進而達成和解協議的,根本不涉及損害賠償問題。

當事人和解程式並未對賠償的範圍作出限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賠償的數額。

3、從效果看,當事人和解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任一階段達成,且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而附帶民事訴訟通常在審判階段提起。此外,附帶民事賠償與量刑的關係問題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刑事訴訟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可見,當事人和解對案件處理及量刑的影響已經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也是該程式相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具有獨**值的重要表現。

4、從制度功能上講,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作為兩種行之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各自獨特的適用範圍,是並行不悖的。但對於被害人在審判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又與被告人和解的,應當如何處理,目前認識不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問答》中認為;「對於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且即時履行的,應當在和解協議中寫明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雙方雖然願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不宜製作和解協議書,而是應當製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作者單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2樓:博愛傑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他們互相協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訴中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調解麼?

3樓:娛樂k代表

可以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民事部分和有受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成功,檢方撤訴。

5樓:正氣長春

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對於民事部分都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後將調解書附卷即可。

6樓:命運抗爭曲

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一般來說,如果調解的比較好,如果受害人一方可以諒解,那麼刑事方面也會相對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一些。

7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民事部分可以調解,刑事部分不行。

8樓:七臺河李陽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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