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一審判決,被告不服去上訴,只能對於附帶民事部分訴訟提出上訴,那刑事部分呢

2022-01-03 04:13:35 字數 3062 閱讀 7517

1樓:

刑事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是要全面審查的

如果只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刑事部分上訴期滿就生效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 刑事部分判死刑附而被告人僅對民事部分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是全案重審

2樓:博愛傑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樓:執念不可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二審和再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特殊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因此,對於對於本案被告人僅對民事部分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只審理民事上訴部分。但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如果沒有發現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被告人也未對該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該刑事部分生效後,進入死刑複核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此解答僅供參考,本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如何寫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4樓:華律網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上訴狀的基本格式是這樣的:上訴人:

(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姓名等基本情況)上訴人因某某某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多少字第多少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具體的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5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6樓:雅盛法律

網上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有範例修改一下即可

如果是不服一審的上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能上訴民事判決部分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附帶民訴當事僅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訴的,二審該如何審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即不僅要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正確確定民事責任,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附帶民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或人民檢察院僅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的: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全案進行審查;2、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僅就民事部分按二審程式處理;3、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a、如果刑事未生效,一併審理b、如果刑事已生效,應當對刑事部分按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9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民事和刑事案件不衝突,因為用的不是一部法律,而且民事和刑事不支援數罪併罰!且二審只是對一審的進一步完善盡量達到公平!就是說刑事民事不同步!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此司法界爭議很大,但一般做法是隻審理刑事附帶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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