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訂的勞動合同工資比個人的實際工資少很多怎麼辦,這是不是公司在鑽法律空子

2022-01-07 10:11:29 字數 5466 閱讀 7073

1樓:深圳商務律師

1.公司這麼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償金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的工資高,勞動者務必要儲存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尤其是現金支付工資,務必儲存好工資單。

如果有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仲裁委會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2.公司應當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如果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繳納社保,就少繳了,可以去社保局投訴,社保局可以責令公司補繳社保。公司少繳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企業職工在訂立合同時,工資都寫當地的最低工資,在計算加班費基數時就比較低,或者以獎金的方式拉高你的工資,這在你發生工傷的時候減少支付停薪留工期間的工資(獎金不發)這是企業利用法律減少成本,不違法,也算是合理利用法律漏洞。

3樓:真憨老虎

目前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勞動合同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公司發放工資數比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高,沒有違法的地方,當然公司扣繳的社保款要按照實際工資數計算,如果你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牽涉到賠償問題,也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也遇到了這種問題,面試時說的工資和實際發放的工資一致,但比合同裡面寫的低許多。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有兩個:1是遇到賠償的情況時可以少賠償很多錢。

主要目的是2就是在你辭職時的那個月的工資,公司會按合同裡那個較低的工資和你結算。希望大家以後籤勞動合同時要睜大雙眼啊,希望同胞們不要再吃虧,希望國家採取法律措施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訂的少,發的多,這不是好事麼?

你是不是要說,實際得到的工資比合同少?要看少多少,是不是交各種保險了,如果是就合理,如果不是,你應該問公司而不是問這裡的人。他們給你的解釋最準確。

公司為規避法律,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比實際工資低,仲裁怎樣才能贏?

6樓:秋有落葉隨風

對於支付雙倍工資的集中情形。勞動合同法均有明確約定。你這種情況不符合其規定的情形。

如果你能對實際工資數額進行舉證,那麼不按合同規定獲得實際工資是可以的。

如果想根據

【拖欠工資 拒付加班費 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這條獲得補償金,前提也需要你證明實際工資,否則不能認定公司拖欠工資。(因為是你自己不籤工資單。)

但這種情況下,也只能獲得賠償金,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法律有嚴格規定。

7樓:

1、計算月工資按照21.75天/月計算;

2、公司不發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申訴;

3、如果能夠舉證實際工資,則可以提交仲裁,要求以實際工資發放。

8樓:敏感場所

公司不發工資是不對的,

勞動法支援索賠,但是是否雙倍或者更多補償,就得看你的證據出示及索賠技巧了

9樓:韓飛律師

工資按以下規定計算: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上面對拖欠和剋扣工資有明確的定義。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勞動合同上寫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一要,公司說那只是社保的資料,這以後會有什麼關係麼???? 5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緊。個人認為不要簽定這個合同。除非你認可這個低工資。

職工上班就簽定合同,這是正常的。但建議一切以事實為準。

如果開資的時候企業也按這個低標準給你開資,你怎麼辦。辭職的話,企業會說你違反勞動合同,而且你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的,那麼,至少這2個月內你是按低工資幹活的。

況且你該掙多少工資就應該按比例繳費社會保險費,否則以後發生任何情況的時候吃虧的都是你自己,包括你的養老金都會比別人少。

11樓:木易

1、第一天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合理,符合《勞動合同法》。

2、勞動合同工資比實際工資少。此項條款為無效合同條款。

3、勞動合同工資應與實際工資不一樣,對於勞動者來說,危害就是公司發工資的時候給你按照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成為合法行為。而你如果仲裁,則不會獲得相應的補償。你個人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

12樓:笑話十分鐘

第一天就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

公司給你籤的合同中的工資比你實際拿的少,估計是為了繳納社保的基數低一點,畢竟公司繳納的社保才是大頭。

你這種應該沒有什麼影響,畢竟工資是工資,獎金是獎金,公司在招聘你時說月收入5000元,但他可以說其中基本工資是1500元,剩下3500元是每個月的獎金。

工資合同籤的低,唯一的影響就是你社保繳納基數低。

為什麼很多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把工資寫的那麼低?而實際發的工資都在合同要求

13樓:玖蘭樞

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工資條款**,註明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一些的,那麼就以防發生勞動糾紛時,公司就按這個工資支付,公司是在規避風險。

1、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數繳納社保,五項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一般繳納比例為工資的31以上,如果你的工資在勞動合同上少寫1000元,用人單位每月就可以少支付310元以上的社保。

2、你加班時,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數的150%、200%、300%分別支付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3、萬一出現工傷,對勞動者的損害更大。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4樓:

1、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數繳納社保,五項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一般繳納比例為工資的31以上,如果你的工資在勞動合同上少寫1000元,用人單位每月就可以少支付310元以上的社保。

2、你加班時,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數的150%、200%、300%分別支付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3、萬一出現工傷,對勞動者的損害更大。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而許多工傷待遇是和本人工資有著密切關係的。

……………………

別的還可以舉出一起,但不想打字了。

15樓:

1、不足額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

2、在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少支付經濟補償金。

3、在計算加班費時以更低的基數計算。

1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企業的好處:1、繳納社保時,可以按照合同上的工資數額申報繳納。2、繳稅也一樣。

當時繳稅問題對員工也有一定好處。但這種行為屬於違法,其實不太建議。3、如果雙方出現勞動糾紛,對於賠償金額或支付某些費用,如果不能證明真實工資。

一般就按合同所寫的進行計算。

17樓:永昌蜂場

1.公司為員工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失業險、住房公積金時可以降低比例少交錢;

2.抄你尤魚時可按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少賠你錢;

3.為公司隨時調整薪水留下彈性空間;

4.你唯一的好處:幫你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反正公司賺不到這筆錢,給你個順水人情。

5.至於對員工的壞處,不用再說你也明白了吧?

合同工資很低,實際工資很高,勞動合同法怎麼規定?

18樓:

合同工資很低,有的是為了避稅,有的是為了以此作為保險繳費基數,減少單位繳費數額。

為了避稅顯然違法。

以較低的工資作為保險繳費基數,會影響到勞動者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可以向社保部門反映。

勞動合同工資數是公司後填上的,比實際少3倍,合法嗎?如發生勞動糾紛怎麼辦?

19樓:誠心為您諮詢

如果發生勞務糾紛,不是按勞動合同補償,而是按實發工資補償。因為實發工資是對合同約定的工資的變更,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勞動者提供工資條和銀行卡的流水,證明實發工資,就應當按照實發工資計算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0樓:錦繡坊

肯定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建議重新按照實際約定簽訂合同。

21樓:愛米多

按照實際工資補償,留好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就行,這個沒必要過分糾結,很多公司都是這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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