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在公司工作3年,6月份合同到期,公司未續簽合同,如果12月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申請賠償

2022-01-01 19:35:09 字數 5209 閱讀 8551

1樓:阿阿阿婧

經濟賠償情形: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維權方法:

(1)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2)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樓:百讀千聽

沒有簽訂合同超過一個月 就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申請辭職,公司是不會賠你的,法律也不支援,現在一般都是簽定無固定期合同,合同到期後,繼續執行,公司如果要辭退你,你可以申請賠償,如果你主動辭職,公司是不會賠的,可以在網上查詢一下新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在你12月主動提出辭職時仍未和你續簽勞動合同,7月份起你就可以得到雙倍工資,也就是公司再支付你7月到12月的五個月的工資。

關於「主動辭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主形式提出辭職,和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支付工資沒有關係。

5樓:醜小鴨尋夢

因為是主動辭職應該沒賠償,沒合同保障的。這樣的事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諮詢一下。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沒有找你續簽合同,那是公司方面違約,將按照原有合同處理,所以你可以獲得賠償!!!

7樓:真的樂樂

1.簽訂合同是甲乙雙方的共同意願,如果你是6月底合同到期,那麼截止現在還是合法的。

2.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你在職期間到勞動仲裁機構去告用人單位,即可!

合同到期未續簽主動辭職的是否有補償

8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待遇,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否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主動辭職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不想再與職工續簽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補償標準:1年工齡「換」1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意味著勞動合同終止了,只要職工沒有犯過錯,單位可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是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該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單是基本工資,而包括一個月所有的現金收入)。

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經職代會全體職工討論,提出修改方案或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還應當向全體員工公示。

「過去公司的規章制度是『一言堂』,而今後,這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的了,而一定要聽取員工的意見,如果缺乏合理性,應該修改。」什麼樣的規章才算是「霸王規章」,有多少職工提出異議才算是「霸王規章」,在法律條款中尚沒有明確規定,應採取多數人認同的原則。

所有企業都應籤勞動合同

解答: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一直執行的是2023年頒佈的《勞動法》。而《勞動法》中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適用本法。」而即將在明年元旦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則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這包括民辦研究單位、諮詢中心等。

「這意味著除了公務員執行《公務員法》以外,其他所有用人單位都應參照此法簽訂勞動合同。」這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

●員工主動解約可不補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工作不滿一年按一年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償參照上年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1、您的勞動合同2023年2月26日已到期,一直沒有續簽,但您一直在公司工作,那麼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公司必須在2023年3月25日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沒有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從2023年3月26日起需要向您支付雙倍的工資。

2、公司一直沒有給您上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屬於違法,您可能隨時提出離職,且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婚假是國家規定的,沒有什麼過意不去的。

3、綜上,您現在可以隨時提出離職,不需要提前一個月,同時可以與公司協商要求補繳社會保險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23年3月25日-至今)的雙倍工資。

4、建議,好合好散,最好雙方協商解決最好。

12樓:匿名使用者

1 合同到期不續簽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到時間就可以走了

2 可以要求沒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支付

3 要求補交社保

1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第一點,你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續不續簽是你們雙方的事情,只要其中有一方不願意續簽合同,那麼你跟公司的勞務關係也就自動解除了,這時候你是有權利要求公司提供合同所規定的報酬給你的,至於你覺得過意不去,那是你自己的是事情。

第二點,沒買社保的話,那就沒有其他什麼的補償了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主動離職,要什麼樣手續

14樓:漁漁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主動離職,合同到期即止,勞動者辦理好工作交接,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相關手續,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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