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央企工作10年,已籤合同,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應該怎麼賠償

2022-03-29 18:40:52 字數 5488 閱讀 7961

1樓:匿名使用者

至少要補償你十個月工資的。

2樓:王元頁

公司不續簽,或者新合同待遇降低你不續簽,可以要求工作年限補償。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已連續工作10年,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賠償問題 20

3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是否有權利不續簽 」:只要你提出、或同意簽定合同的,公司無權不續簽、而且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除非你提出簽定固定期限合同。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一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公司是否應當給予賠償,賠多少」:

(1)公司應給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因為是違法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給雙倍。

(2)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應給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工作10年,勞動法規定如果續簽應該簽定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顯然是為了逃避這個,才不續簽合同的,那麼法律有維護勞動者的此類相關權益的條款。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影響到相關的勞動仲裁以及賠償金額」:

(1)相關依據已給出。

(2)影響賠償,如果不是違法解除,經濟補償金不會給雙倍。

4樓: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具體是怎樣的

5樓:濟南崔律師

合同到期解約沒有經濟補償

所謂的連續工作10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在單位同意跟你續簽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單位不能跟你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但單位有不續約的權利

6樓:

廣東胡律師:

1、你已連續工作10年,根據《勞動法》除非是你自己提出不續簽,公司是沒有權利主動提出不與你續簽的;

2、公司要給予你工作10年的經濟補償折算成10個月工資;

3、一般公司不續簽,只會賠償你10個工資的補償,而難以主張補償經濟補償的雙倍賠償。

我在公司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與我續簽,我能得到補償嗎?

7樓:乙小甲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具體是怎樣的

9樓:陸岷律師

你好。你的問題分兩種情況為你解答:

1、如果你從08年後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你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你,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如果不是上述情況,那麼除非是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也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這裡的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康老師**讀法

回答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要分兩種情況判斷: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新勞動法 工齡滿10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員工?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勞動法規定十年以上工齡終止合同的補償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附: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工齡補償一月工資。

連續工作滿十年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怎麼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拒不簽訂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在單位工作了十年單位不與我續簽合同怎麼賠償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十年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20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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