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的我的手機丟了,價值1600,警察幫不了,據說可以起訴

2021-10-18 03:34:59 字數 5675 閱讀 1035

1樓:張偉傑律師

如果是被盜,完全可以報案,警察說幫不了,是說不一定會幫你找到並追回手機;

如果是丟失,你知道是誰撿到的,可以起訴,案由是不當得利,他應該返還手機。

2樓:小老虎的兒子

1以法律講,你有權追回你的財產,那是你的遺失物,你有權取回,但是你沒有線索。

2事實上,很難找回,如果你或者警察有之間的證據與線索,如果沒有,估計沒機會了。

3現實中,就算你的手機被盜,價值1600.你報警後,警察也只會說如果有線索或訊息會通知你,那就意味著的機會很渺茫了。

4我自己一輛價值2千多的山地自行車被盜,報警後,他們就這麼說,結果現在也沒訊息,都一年多了。還有因為金額小,不到立案金額,立案至少5000.如果不到5000,警察局不立案,那機會就很少了。

如果立案,金額少,要出動一定警力,他們會有一定的開銷,他們不會出力的。什麼為人民服務,假的。

3樓:

起訴?你訴何人?連誰撿的都不知道,訴訟物件都沒有,法院如何受理?沒有被告,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丟了,就當買個教訓吧…

4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價值不夠立案可能是,你了都知道誰拿了你的手機,怎麼起訴?,你可以試試給你丟的手機發簡訊,運氣好的話,還可能要回**,手機還是別想拿回去了

5樓:吾

被偷的話,可以報案。一般治安案件,法院~不管

6樓:綠茵蔥蔥

可以,不過很難辦到,公安機關都沒有立案怎麼會到法院解決呢,只能自認倒黴了,除非你知道那個人的線索

自己丟失一部手機,能否去公安局立案?

7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丟失一部手機,必須確定是被盜竊才能去立案。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立案調查代表對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基本認定,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並正式啟動調查程式。

1、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

2、有明確的違法主體;

3、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

4、屬於該機關管轄範圍。

8樓:day忘不掉的痛

應當到丟失物品地的派出所報案,並錄筆錄。

1、報案,一般應按“屬地原則”以書面或口頭向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出;

2、口頭報案 應當接受民警的詢問,並製成筆錄;

3、報案 應如實反映情況和線索,不得誇大事實或誣告,誣告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4、報案 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障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報案 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和報案的行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為其保密;

6、如所報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隊管轄,有權要求接待人員作出說明和指導到相應部門報案。

9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丟失手機,要確定手機是被盜還是自行遺失。

如手機系被盜的,該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可以到手機被盜的轄區派出所去報案,派出所應受案調查;

如手機系自行遺失的,該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報案也不會受理。

10樓:正氣長春

如果是自己丟失的,不構成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因此,公安局不能立案。

11樓:匿名使用者

丟失的話~警察是不管的

12樓:森林火人

沒有用 找不回來了 即使是被偷的警察都不管 買個新的吧

13樓:宋廣成

因時而定 看看相關法律吧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個人遺失物品是不能立案的,公安機關只是針對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但如果拾得遺失物的人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的會構成侵佔罪,此時可以立案。

15樓:芝妮是我

沒用,我手機丟了走了好久才找到一個公安局,結果他們說公安局不管這事,讓我打110,誒所以沒用的重買一個吧

一個手機丟了,警察給立案嗎? 20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立案取決於丟失貨物的價值

價值高於5000的話可以立案

所以取決於是什麼樣的手機,價值是多少,一般的話是不能立案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真心實意去報案的話,警察應該會立案的,但是找回來的機率有多大就不知道了。手機的話,我們還是仔細仔細一點,以後不要丟了。但現在想想,手機丟了的話,一般人都沒有什麼用,自己要設定指紋密碼看見安全性就有保障。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丟了還是被盜你只要去報案警察都會給予立案記錄的,只要有線索會聯絡你的,不過要看警察是否稱職了!

19樓:冉思迪

巡查執法

2023年7月1日

手機丟了警察會立案嗎-律師365

打官司就必須要了解法院的受理範圍,否則法院可能不會受理該案件,那麼大家對手機丟了警察會立案嗎知識瞭解多少...

20樓:大海有容乃大

就算你自己丟失的東西被別人拿走了,如果數額較大的話,構成侵佔罪,但是侵佔屬自訴案件,不由公安機關受理,只能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訴。

法律依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所以,不要把責任歸到警察頭上。

21樓:默默

警察是立案的,具體要諮詢當地的110

22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是肯定會給你立案的,因為畢竟是丟一件東西,你也不能確定是不是被別人偷了,所以儘快報警吧,警察會管理這件事情的,你的手機要是沒被偷的話,emmmmm找回的機率就很小了,但是你手機丟了,你用誰手機發的問題??

算了,都看到這裡了,採納一下吧?

23樓:可靖輝

文案:青山元不動,白雲自去來。

作詞:擇荇

作曲:銀臨

編曲/混音:灰原窮

母帶:周天澈

電吉他:tanjoy

小提琴:武奧列 李宜珊

原唱:銀臨/河圖

翻唱/後期:潛小蝦

美工:胖虎

【潛】若非萬種飛煙都過眼,

怎會迷戀巫山的那一片;

若非海枯石爛相看兩相厭,

怎又會弱水漲桑田。

【蝦】以為銜泥歸來舊堂前,

是我似曾相識的那一面;

以為積雪成川有孤鴻不知疲倦,

印下你歲月的足尖。

【潛】聚似飛霜不肯融,【蝦】散如塵埃各西東,【合】痴人說著夢,都道情之所鍾。

【潛】求不得就偏寵,心猿意馬就相擁,

【合】是風動,還是幡動,輪迴難道就不同。

【合】你是我身外,化白雲任去來,

推開孤城萬里,吹渡春風幾千載,

我是你途中,有青山撞入懷,

不動聲色見你如是才自在。

【蝦】難道逆水行舟的執念,

是你刻在船舷的那一劍;

【潛】難道臨淵而羨又紛紛得魚忘筌,

也值我緣木求此願?

【潛】聚似飛霜不肯融,【蝦】散如塵埃各西東,【合】痴人說著夢,都道情之所鍾。

【蝦】求不得就偏寵,心猿意馬就相擁,

【合】是風動,還是幡動,輪迴難道就不同。

【合】你是我身外,化白雲任去來,

推開孤城萬里,吹渡春風幾千載,

我是你途中,有青山撞入懷,

不動聲色見你如是才自在。

【潛】你在我身畔,聽竹林正搖亂,

【蝦】侵如野火紛燃,震如千軍雷聲綻,

【合】我在你此岸,立風雨安如山,

不動於心見你如是才無憾。

啦啦啦~

我的手機丟了,報警會管用嗎?

24樓:尼瑪尼瑪

沒用。第一你的手機價值不高,他不會多廢精力為你查。 就好象我以前修手機的時候吧 ,一次被人偷了30多部手機 ,我報警了 等了一年多,我去派出所的時候給我的答案是讓我等 。

剛報警的時候也就隨口問問我,丟失前後的情況我周圍的人連問都沒問,從這就可以看的出他們對這事多麼的不在意 。

這主要是現在的小偷太多了,而盜竊案又不是什麼大案件,所以這樣的事報了警也白報,當然這也不絕對,有些警察還是不錯的。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於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式依法重新審理。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並與審判相連線。即自訴人起訴後,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

2.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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