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條款中說明 合同期未滿辭職經用人單位後還應退還以前的獎金和津貼,這樣勞動合同合法嗎

2021-08-09 17:44:18 字數 3737 閱讀 4130

1樓:山野柴胡

【無效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期於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接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無效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樓:雨人很堅強

不合法。獎金也是你的勞動付出所以得,你辭職前已經付出了勞動所以你有權獲得資金;津貼也是一樣的道理,是你的特珠身份或工作環境而應獲得的。用人單位通過格式合同約定合同不到期辭職退還是在變像地約定勞動者的違約責任,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因給予特殊培訓及競業限制需要,不得約定其它任何形式的違約金,況且退還獎金和津貼這麼大的責任顯然超出了勞動者辭職帶給單位的影響,所以即不合法也不合理。

這種情況下你只要提前30日提出辭職到期離職就可以了。

3樓:福一律所凌律師

你以前的獎金和津貼被用人單位剋扣著?

應屆生和公司簽訂的兩方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協議內容約定您不去該公司務工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該約定限制了您自由擇業的權利,而且您與他們簽訂的協議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沒有約束效力。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涉及培訓費用和保護商業祕密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祕密可以約定違約金外,其餘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以對於您的情況,你不用理會a公司的那份協議。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提供以下法律條文供您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樓:笑傲風華

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中如果沒有培訓條款

和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且用人單位支付過經濟補償,一律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單位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無效,不需要支付。

1、三方協議僅限於應屆畢業生在求職階段與擬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效力僅限於取得畢業證以前;

2、三方協議的目的是約束應屆畢業生畢業後進入擬用人單位工作,同時要求擬用人單位在畢業生畢業後與該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應屆畢業生簽定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則三方協議的效力自然解除;

3、正式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違約條款僅侷限於涉及保密條款和設定服務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為勞動者設定違約金。三方協議的違約條款僅針對應屆畢業生畢業後未進入用人單位,在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後,該違約條款所需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所以違約條款當然不可能順延至正式勞動合同中;

4、三方協議是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的產物,對於三方協議沒有準確的法律予以規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後,可以參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6樓:中國東方白菜

你已經畢業,是一個合法的勞動者,試用期提前3天,合同期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解除,如果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協議不算正式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什麼錢也不用付的,還可以要回工資,現在**還有這麼不靠譜的事情哦。

工作,合同未滿期限;離職,需要違約金嗎?哪些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呢? 5

7樓:監理師

你好:合同期未到,也可以辭職,但需要提前1個月提出。

如果沒有培訓協議是不用付任何賠償金。

具體法律條款: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8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需要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可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就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你簽訂了保密協議,應當自覺遵守,這個是陷阱,應當引起注意的。

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條款中說明 合同期未滿辭職經用人單位後還應退還以前的獎金和津貼,這樣勞動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這個規定,你以前的獎金和津貼只是以前給你在公司工作的報酬,不代表將來你是否會離開公司,不過,你合同期未滿就走的話,得看你跟公司籤的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只要不違法,你都是要執行的,不過,話說回來,如果沒有給公司造成太大損失,加上如果你的公司夠大,那你完全不必賠償,這麼大公司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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