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嗎

2022-01-02 03:03:27 字數 6434 閱讀 3738

1樓:我愛寶貝

你籤合同上面沒有底薪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計算的問題,勞辦發[1994]289號《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加班工資的基數是制用人單位規定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是指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由於您所在的單位實行的是崗位技能工作制(其實質是計時工資),因此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是崗位工資、技能工資之和。

【分析】

加班費計算基數是指用於計算勞動者加班費的工資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該條法律規定表明: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那麼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什麼呢?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因此,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原則上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否就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也未約定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呢?各地對此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在上海,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的規定,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雙方無約定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應首先遵循「約定優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約定嗎,約定的注意事項

3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工資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

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勞動合同規定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

約定勞動合同工資標準,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二、同工同酬;

三、最低工資保護制度;

四、協商一致。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一、《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不一,部分地區,可以約定。

約定時注意計算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求問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嗎

5樓:撒昭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怎麼定?

6樓:雜思記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 21.75。

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1.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7樓:職場小能手

回答親,您好,正在為你查詢精準答案,請稍等片刻上述條款明確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非勞動法規定的「工資」。

親,您好,如果你對我的服務滿意,麻煩您給我一個贊,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條

8樓:竺同宇文震博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即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就是合同中的基本工資嗎

9樓:土流集團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

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

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加班費計算基數規定,能約定嗎

10樓:法律快車

加班工資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勞動合同規定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

約定勞動合同工資標準,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二、同工同酬;

三、最低工資保護制度;

四、協商一致。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一、《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於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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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新勞動法加班費基數要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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