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工資可以從加班費中扣除嗎,如當月有請事假,加班費是拿基本工資扣除事假再進行計算的嗎?

2022-08-31 23:31:10 字數 5357 閱讀 3522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事假工資是不可以從加班費中扣除的,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請事假當天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其實是兩件事情。

一、加班工資數額不對,本應該是360元,卻只給了360-80=280元。

這個應該這樣解釋:

首先先看公司規定的延時加班工資是否合法,根據你的基本工資1000元計算,你的小時工資是1000÷21.75÷8=5.75元,再乘以1.

5倍,5.75元×1.5=8.

62元/小時。公司規定的10元/小時合法。

其次,《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用人單位應先安排補休,如因為工作無法安排的,給予加班工資,延時加班1.5倍。你當月加班36小時,其中休息了8小時,到月底的時候,加班小時數應該是28小時,所以發放加班工資280元,也就是你所說的扣了80塊錢,就是這個道理了。

在這個問題上,公司沒有不合法的地方。

二、每月加班均在50小時以上,但公司規定只按36小時計。

這個絕對是違法的,你可以根據你的考勤,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追討你的加班費。

另外,我要說一句,現在除蘇滬等發達地區外,很多企業都是單休(每週休息一天),加班費神馬的都是浮雲,所以你這個公司給加班費,已經是很不錯了,所以要淡定。

3樓:姜妙

事假工資=1000÷21.75×休假天數

21.75是法定計薪日。

4樓:鏡湖閒人

應該從你的基本工資裡面扣除

5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不合法!告他grd去!

如當月有請事假,加班費是拿基本工資扣除事假再進行計算的嗎?

6樓:愛笑的彷

我不知道法律怎麼規定的,反正我工作過的公司都是除了法定節假日請假當天都是扣除基本工資,也僅僅是基本工資,比如你底薪100在家出了200的業績,那麼二百照發,100的底薪扣除

7樓:my辣妞

加班費是單獨算,記住是單獨,加班的話,每小時平均工資高啊。

事假從基本工資扣除。

例如你一個月30天,加班10天,每天100元,那加班費是1000元你月基本工資是1000,每月工作20天,那每天工資是50,如果你請假三天,則扣除150

所以你工資是1850。

8樓:尋綠

這個是看情況的,按照正常來,實際工作天數除以 應該工作天數再乘以基本工作, 加班費應當另算加入。

但是現在每個公司都不一樣,特別不是大公司, 很多時候老闆說了算, 愛怎麼扣就怎麼來

加班費是按全薪計算嗎?請事假扣款是怎麼計算的? 20

9樓:韓飛律師

加班費以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為基數,事假當天部分工資。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費,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計算,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按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工資是勞動報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應有報酬,根據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59中勞薪字67號)規定,員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是指不發給當天勞動者全部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民一庭調研指導34號

二、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的問題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專案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x 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

[59]中勞薪字第67號

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10樓:

1、加班費按照月實際應發工資計算:

(1)工作日加班:月工資 除以 21.75 除以 8 小時 乘以 實際加班小時數 乘以150%

(2)休息日加班:月工資 除以 21.75 乘以加班天數 乘以 200%

(3)節假日加班:月工資 除以 21.75 乘以加班天數 乘以 300%

2、事假扣款也是按實際應發工資計算:

月工資 除以 21.75 除以 8 乘以 事假小時數月工資 除以 21.75 乘以 事假天數請採納!謝謝!

事假與加班能抵消嗎?

11樓:cheese孟

顯然不合法,首先事假與加班是兩個概念。

1、按照法律規定,事假是可以不給工資的。

2、加班費分為幾種情況:一種是平時工作加班,按1.5倍支付加班工資。

一種是雙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倒休的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

還有一種是法定節假日,3倍支付加班工資。

3、公司的解釋絕對不合法,顯然公司在人事管理制度上有很大漏洞,每天超過8小時工作的時間就是加班了,一天最多不能超過 3小時。每週工作不能超過40個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個小時,超過了就算加班,和事假無關,因為事假已經扣錢了,如果再因為事假連加班費都不給了,哪對勞動者來說就成為雙倍的剝削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是二倍工資,標準工時制是分開算日常工資和加班工資的,不能衝抵

但是綜合工時制下,是可以衝抵的,所以先要明確勞動合同的約定是否是標準工時制

不過大多數辦公室的人都是標準工時,所以不得用加班衝抵事假

13樓:

廣東胡律師:

不合法,按《勞動法》規定該公司的做法實屬惡意拖欠工人的加班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我公司也是這樣扣的.但要是同一個月發生的按理因該各算各的,加班是加班,事假是事假.

但公司不會這樣做,沒辦法呀但從公司角度來看,如果公司的人都從週一請假到週四,週五\週六和週日上班,那我只上三天班不就有五天的錢了嗎,如果都這樣不是亂套了嗎?

所以我識為差不多就行了,沒有什麼對不對的.產生問題的原因是站的角度不同.

15樓:不吃不吃不用人

請問你最後這件事怎麼解決的,我現在也遇到同樣的問題了

如果請事假扣加班費,是違法的嗎?

1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扣加班費是違法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勞動者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剋扣其加班費的,是一種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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