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計件的,可以申討加班費嗎,計件工資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2022-03-15 17:55:36 字數 5029 閱讀 3116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那麼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時間都應該支付勞動者加班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報酬,勞動者應該收集證據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發起訴訟。

但是,勞動者也應該知道,在我國除標準工時制度外,還有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

其中綜合工時制度:

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要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樓:匿名使用者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不適用加班費規定。實行多幹多得,少幹少得,不幹不得。

3樓:匿名使用者

實行計件工資制也有加班費。因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而且每週至少要休息1天。

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縱橫法律網 譚小輝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這主要取決於你與僱主之間的依存關係如何。如活多人手緊技術不錯,在幹好工作前提下申**班費符合人之常情。如到了「聲討」階段,需要上升到法律這一層面來**問題的話,那麼希望你已經找好退路,可以考慮離開了。

5樓:胡延斌揚州

勞動法明確規定,計件工不適用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計件工資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6樓:阿離

不需要是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產品數量或作業量來計算,因此,它是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的,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

能夠準確地反映出職工實際付出的勞動量,有利於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為了明確個人經濟責任,便於考核職工個人經濟效果,可以實行個人計件工資制。

7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勞動者拿計件工資,多勞多得,就不存在加班了嗎?還能不能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8樓:天津尚斌律師

計件工資制如何支付加班費

9樓:小白白又白呀

沒有加班費 屬於多勞多得

10樓:

從法律上來說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有規定,加班工資(週一至週五超工作時間8小時以外的時間)按1.5倍給加班費,雙體日加班給2倍的加班工資,國定假給3倍的加班工資,並且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我不太清楚你具體是**的,因為每個省或市最低工資標準都有所不同,如果想要拿回正常的加班工資,第一你要有你上班時間的證明,可以說明你的上班時間的確如你上面所說的,第二你要有你的工資明細,這些最好自己手上有,或你自己有一份你平時上班的時間記錄也可以的,然後到勞動局仲裁科去反映問題,要回你的工資。如果你去反映的話,勞動局的人應該會和你們公司聯絡的,這個時候你也可以找你們公司,好好的談談,不過話說回來,中國的很多公司並不能達到勞動法的規定,大家過的去也就是了,不過你們公司給的加班工資也太低了點,是要反映反映,找公司談談了。

11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計件工資制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按照勞動者生產的合格品數量和企業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作了明確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因此,實行計件工作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制度工作時間應當完成計件定額。

第二,制度工作時間外加點完成的工作量按照計件單價的150%,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的按照200%、300%的單價支付加班工資。

請問計件工資制是否可以不付加班費?

12樓:韓飛律師

計件工資制,也是應該支付加班費的。

例如工作日單價1元,工作日加班時應該按1.5元計算,雙休日加班應該按2倍計算單價。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收集加班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3樓:法邦網專家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超時部份應計酬。

可申請勞動仲裁。

不合法,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也可申請仲裁

計件工資制有沒有加班費一說?

14樓:哈安旅鴻德

工作中,雖然大部分的勞動者是標準工時制,但也有個別的是適用計件工資制的,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完成了一件產品,那麼就拿一件產品的錢。在這種情況下,上班時間相對來講就比較隨意了,那在計件工資制下是否存在加班費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叫計件工資制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計件工資制是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計時工資制的轉化形式,指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它的一般表現形式有:

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要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生產需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如需要有明確的方法以計量產品的數量,需要有明確的標準以確認產品的質量,並需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相應的統計制度等。

二、計件工資制下有沒有加班費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也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但此時也需要遵守法律中關於上班時間的規定,如果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這樣也是算作加班,那自然需要單位支付給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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