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員工有效嗎

2021-08-02 17:55:10 字數 393 閱讀 1425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與員工籤立勞動合同時就須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直接將保險費交給員工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樓:那笑最傾

按照國家規定,正規單位都是要為員工提供五險一金的,今年五險一金改革後部分單位甚至變成了六險兩金,增加了意外傷害保險和企業年金。

有些公司為了少出一些錢,就會讓員工自己來繳納社保,不懂的人還以為自己能拿到更多的錢,為此而暗暗自喜。如果由個人來全額繳納社保時,「五險」就直接變成了「兩險」。按照規定,以個人身份繳納社保就只能參加職工養老和職工醫保,這樣就損失了享受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繳社保是強制的,單位必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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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約定隨意調崗是否有效,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同意服從調崗安排,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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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管轄的是否有效,勞動合同約定仲裁管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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