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租賃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2021-03-04 03:53:18 字數 1242 閱讀 2842

1樓:齋誌異

你現在的情況是,合同還沒有籤;你認為合同的那個條款無法接受;不籤合同的話你先期已經投入的的5、60萬元。

基於這些,可以判斷,合同還沒有成立。

1.我們首先來看這個條款:

這個條款屬於免責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經雙方同意。因此,一旦你簽字的話,就意味著你同意該條款的效力。那麼,你將確實失去將來權利。

2.那麼可不可以先簽字,等未來糾紛發生以後,以該條款無效請求法院支援,或者以該條款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呢?

這樣可以說服法院麼?

這不是一個好方法。而且風險極大。從法理上來講,法院也不太會支援判定該條款無效。

一個原因,雙方同意並簽字,另外一個原因,要判定條款無效,一般根據民法通則6和7條,即該條款內容違***公共利益、不利於社會穩定、違背社會公德之類的。而你們所協議的這項內容,法院一般不會判定為無效。

另外,因為彼此協議一致,且該條款系合同簽訂前明示於你,所以,法院也一般不會因為顯失公平而撤銷。

3.如果要該條約變的公平,除非繼續協商。但是,鑑於你們先期已經投入較大資金,對方有恃無恐,寸土不讓,那麼怎麼辦?

a:繼續協商。

b:你可以基於合同不成立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我看來,只能這樣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來逼迫其改變該條款;這樣做的風險是,你和他對簿公堂,合同最後不能籤,而且你的損失法院也沒有支援(即你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所以,這只是一個思路。我講講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以先合同義務為成立前提的。所謂的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產生的注意義務,包括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這些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

在你的案子裡,對方當事人利用你已經先期投入的境況,提出了明顯不利於你的條款,使得你無法做出正當的判斷,左右為難。這個時候,不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利於你。

在這裡,可以斷定對方違反了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應有的誠實信用原則。

這個合同法42有規定。

另外,對方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這個時候,也可以得出對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儘管我國現行法沒有明文,但在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當事人對此又有過錯或者過失等情況,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這兩個是有明文規定的)具有共性。

故也可以類推合同法58條的規定。(見魏振瀛、民法學第二版、p432,北京大學出版社)

你可以以締約過失和對方談判,告訴他你的目的也很簡單,就是要求對方將該不利條款去掉。否則,可能由其現在就承擔你已經投入的資金損失。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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