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休產假,那她原先負責的工作怎麼辦

2021-03-03 22:19:15 字數 1413 閱讀 9487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會安排其他的人代替的。希望代替的人水平一般,否則真有永遠代替的可能啊。

2樓:瓶中天堂

公司會請人代替她,在休產假期間單位是不會開除她的,但是產假休完能不能保住工作就看是什麼單位了,像是公務員、國企、事業單位、大型企業是沒什麼問題,但如果是中小型私企那就很難說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公司現通過內部資源解決,首先看該女職工同部門的同事是否可以將她負責的工作分攤掉,不行的話,是否可以從其他部門調派人手幫忙。再不行,就要靠外部資源解決了,先看實習生能勝任不,不行再試著找temp短期工。結合公司的業務趨勢,如果該部門業務看漲,那麼就考慮擴充該部門再找一個全職的員工。

女職工休產假完畢後不接受新崗位企業該如何做才能化解風險

4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其內容應該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條款。

2、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合同中確定的,如果需要變更,也應該協商一致才可變更。

3、對於產假結束的女職工,需要更換崗位的,應該和該員工協商一致才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樓:匿名使用者

他為什麼要休6個月產假,她生的是六胞胎嗎?一個小孩多15天,也不至於多這麼多啥。並且人事部在做什麼,說明試用期時,這個人就已經懷孕了,這樣的人你們還招。

不接受新的崗位,那就培訓到她會為止。

6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內應該也享受產假工資的(多說一句)2、調崗基本員工接受很難,尤其是這種情況

3、如果你公司有考核制度,可以給她制定考核指標,以績效說話,再講調崗4、穩妥些,哺乳期結束,協商解除

5、如果合同終止日,剛好在哺乳期結束後,就更好了,這樣無需理由,直接補償好了。

要想維持好團隊,還是捨得吧。另,以後試用期考核也要加強了,早發現不合適早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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