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批准怎麼辦,辭職申請不被批准怎麼辦?

2022-11-24 07:05:10 字數 5166 閱讀 557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公司嚴重違法,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沒有為員工參保。因公司不同意辭職,你可以去申請仲裁,可以得到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補交保險。

從我辦理的案件看,你一告一個準,單位跑不了。趕快離開這個夢魘之地,快樂開心比什麼都重要,你說是不是?

2樓:

工作壓力大,這使本人的精神長時間的處於高度緊繃的狀態,近期甚至出現了精神恍惚、心緒不寧,晚上不能入睡的情況,我非常希望可以像以前那樣熱愛公司,熱愛同事,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可常常覺得時間不夠,甚至是力不從心,結果是精神狀態不佳,工作也沒做到位。

雖然我可能不是一個優秀的工作人員,公司可以找到很多很多比我優秀的工作者,但是父母只有我一個孩子,我不希望我的父母除了擔心我的工作、生活是否順利之外,還惦念著我的精神狀況是否良好,所以為了我父母,為了自己,更為了公司有著更好的發展,我向公司申請辭職,望領導批准為謝。

假如以精神狀況出問題了這個理由,會不會對於辭職得到批准有幫助?哪個公司都不希望僱用一個精神狀況不好的人吧?(有點偏激,但是希望能夠幫上你)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報告,理由是不給你繳納保險。

一個月期限屆滿,無須領導同意,可以直接離職,同時,因為公司沒有幫你繳納保險,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說說,實在不行,又沒有押金什麼的,就直接走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沒交保險,可以以公司違約提起勞動仲裁。

辭職一點問題沒有

辭職申請不被批准怎麼辦?

6樓:知道法也團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無需公司批准,但員工要舉證的是你的確按照法定期限提前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用ems快遞郵寄給用人單位,寄遞單註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寄遞單副本,作為證據。到期後勞動者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及時支付工資。如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工作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和同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員工在提交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後就可以離職。正常來說人事科有挽留你的權利,但是沒有扣留你的權利。除非你與這個企業存在某種關係或者觸犯了企業的規定,如果你是正常應聘、正常離職的話,那三十天後你就可以離開那裡了!

9樓:香遠益清如梅

保留好你的直接領導(車間主任)簽字的辭職申請,一個月的交接工作後,如果他們還不批准,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協商,再不行就走法律吧,如果你真的必須辭職。最好還是好好和他們磨,找新工作還需要他們提供的離職證明呢。弄清楚他們為什麼不讓走,打聽打聽其他離職的是怎麼走的。

好好磨磨吧。希望能夠幫到你。祝你好運!

10樓:匿名使用者

報告,無論是否被批准,一個月過後都可以離開,公司無權干涉或者藉故拖延,不過特殊情況特殊對待,覺得你還是和人事部門協商一下,或者和自己的上級談一談,說出你的苦衷,相信公司會放你走的,但有一點,現在的你按照法律是可以離職的。(關係可以以後再回公司來辦)

11樓:學習笑聲

朋友,關於您的情況,答覆如下: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的辭職不需用人單位批准,但無法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第二、仔細分析一下您辭職的原因,願您對自己的職業和人生有個很好的定位。

用人單位不批准「辭職信」怎麼辦

12樓:科技情報咖

等待申請辭職信提交一個月之後,勞動者可以自行離職,如果收不到工資,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酒店是不能夠無故剋扣工資的,還有他們簽訂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如果合同是合法的,你朋友又違反合同,那要要回工資或押金就很麻煩了。如果過錯在公司,那麼你朋友應該拿回自己贏得的勞動報酬和押金,如果公司不同意,那麼你們可以尋求當地勞動仲裁幫助。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不需得到單位的批准。離職時,若領取不到工資及離職手續,你收集證據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合同期內提前1個月辭職就可以了,寫好書面辭職書,同時影印保留,交給公司就可以在下個月拿錢走人了。如果拿不到錢,找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就可以了。不要去管他們怎麼說,同時關鍵不要忘了自己保留影印件,辭職書是書面通知公司性質,不涉及商業機密,公司批不批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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