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勞動法做臨時工辭職不批什麼辦呢

2022-01-04 03:33:38 字數 5825 閱讀 9445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工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時間到了就可以走,前提是你的辭職申請遞交給公司了。

關於勞動法臨時工辭職的有關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1、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已經沒有了關於「臨時工」的規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無論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只要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提出離職即可辦理離職(注意儲存提出離職申請書影印件等有效證據)。

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一)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受理勞動違法行為舉報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予以賠償。

(二)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勞動爭議仲裁既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前的必經程式,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基本形式。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將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勞動者追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責任、解決賠償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最後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審判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裁判和執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獲得法定賠償的權利得以實現。

3樓:萍萍姐姐

如果覺得不公平或者有異議,就去勞動仲裁投訴,會得到解決的。

4樓:天蠍

有幾個工廠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來辦的,一個地區,沒文化沒技術的打工者越多,勞動部門越袒護當地企業,

5樓:來自三塔寺自然萌的月華石

我是臨時工,現在一個工廠上班,因上班時間太長,每天十二個小時,十三小時也做過,請個假都不批,我上了5天班,我現在要辭工,他要扣百分之30.我想問一問他們這樣做合法嗎?我現該怎樣做

勞動法規定臨時工辭工要提前幾天 5

6樓:樂觀的

1、目前施行的勞動法中並不存在「臨時工」的概念,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應當稱為「勞動合同制度下的合同工」;

2、正式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辭工需提前30天,過了試用期辭工提前3天。有急事可與單位協商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用工期間需提前30天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臨時工條款。

但提前申請辭職,至少也是禮節方面的應該做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辭工肯定是要提前說的,這對企業對個人都有好處。個人認為。

11樓:博大精深

關鍵是這個看你在哪開店,然後賣些什麼,然後那個地方適合賣些。

12樓:在魚木寨記筆記的錦屏藤

臨時工做了10來天辭職報告交了不批一直拖這個要怎麼才能走

13樓:小人物有想法

想走就走嘍,你不會請病假嗎?連續請一個月也是正常合乎情理嘛!呵呵

勞動法臨時工休假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臨時工是可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15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臨時工的休假也是按國家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有休假的。

首先糾正一下你的錯誤,你不是臨時工,臨時工的概念已經不存在了,你應該是合同制工人,不光有休假,還有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不籤,告他們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

17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是全員合同制。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了。

2、根據國家還薪休假條例,本企業工齡滿1年就可休了。工齡10年以內是5天。工齡不是本企業工齡。以前單位工齡也應計算在內。

18樓:

現在沒有 臨時工 了。你是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可以請帶薪年休假5天,但要單位按工作時間安排。放你3天也無不妥,但不能扣你錢。

還有,這個事業單位有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的話還有11個月的雙倍工資。超過1年,就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事假不是必須批准的,還要看單位工作情況了。

臨時工可以隨時辭職,並在離職當天結算工資嗎?

19樓:農家小子之

如果臨時工還處在試用期的話,那麼需要三天到時間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如果臨時工是什麼合同都沒有簽訂的,就可以隨時離開了,不用受到公司的約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離職的,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這三十天內對離職勞動者的工作進行交接。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要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現實生活中,臨時工辭職的問題分為三種,同時每一種情況的離職時間又是不同的:

1、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處在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這樣的臨時工辭職的話應該按照試用期的規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臨時工提出辭職三天以後就可以離職了。

2、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試用期已過的臨時工辭職。過了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提出辭職三十天以後才可以離職。

3、沒有籤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時不受約束,可以隨時辭職並且當場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臨時工這一概念,所以只要臨時工簽訂了勞動合同,臨時工在離職時就一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臨時工辭職時還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當天就可以離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員工離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

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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