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已過,提前月申請辭職,未到申請人離職日,被用人單位解僱,用人單位該如何給勞動者報酬

2022-11-21 22:20:16 字數 3033 閱讀 8205

1樓:就這樣飛吧

1全部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你工資之外,還要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參考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

呵呵,檢視你們公司當時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的內容,或者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中的規定。每一個公司的處理方法都不一樣的~

3樓:湯麵達人

有沒有籤合同,如果簽了單位正常將這個月工作的薪水算給你,如果沒有籤,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勞動仲裁,依據勞動法就應該向你支付雙倍工資,祝樓主好運!

4樓:溥懷厹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你好,我4月26進的廠子,7月12號申請辭職,但是提交辭職信沒到申請人的最後一天,中途被用人單位口頭上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應屬於公司批准了你的辭職,公司是不會給你經濟賠償金的,你只能拿到工資。

6樓:

是否還在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一個星期就可以走人了。另外既然你提出離職,公司提前讓你走,你應該高興才對啊。這些都是雙方協商的,在我之前遇到的情況,沒有說索賠什麼的。

除非你已經轉正了,公司沒有理由炒你,才會有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沒看明白「沒到申請人的最後一天」什麼意思

本人已離職,因用人單位人多沒地方住,讓提前走,合理嗎?

8樓:分享的知識最有用

這個你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因為你現在畢竟不是本單位的人了,人家讓你走,你也沒有辦法的。

勞動者已滿試用期,已通知用人單位,但未滿30天就走人,這犯法嗎

9樓:生程無

不犯法單位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工種,你單位一定是私企,這叫變相剝削,

試用期未滿要求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員工辭職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即可,正式員工才需要一個月書面通知。

11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間辭職bai提前三天申請就可以du了嗎,不需要一zhi個月。dao

2、具體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專動合同屬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一個禮拜,我們公司規定是提前一個月,但大家基本上提前一禮拜提出,提出後就休自己沒修完的年假了,真正熬一個月的人,少,也有,是那些沒有找到下一處工作的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三天就夠了。不過禮貌性的話就是一個禮拜。又不是正式的員工。

我們廠版籤合同時是試權用期提前一個禮拜申請。總之一個月不是針對我們試用者的。我也想走,可惜走了,工資就只有幾百左右,按最低的算還扣什麼錢啊的。

麻煩。先混混。

14樓:偌仔

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了。老闆不同意你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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