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2022-09-30 02:45:18 字數 5489 閱讀 5537

1樓:淄博海王星

男女雙方都有工作,一方死亡,比如男的死亡了,他的遺屬中除妻外,還有由他供養的無收入的 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對這些人的撫養,原來是男女雙方的,現在只有女的了。如果女的工資不超過550元,則困難補助費都有男方生前單位承擔。如果女的工資超過550元,女的就要相應負擔一部分,不全由男方單位承擔了。

也就是說,原來由你兩人負擔的,現在如果你能負擔得起,就要負擔你自己應負擔的那部分,如果不到550,就是你負擔不起,就不負擔了。

2樓:

廣東胡律師:

死亡的配偶工資在550元以下,不需要承擔死亡者要贍養的遺屬生活;超過550元就要承擔。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這份協議中前因後果不清楚 所以無法給出相關的確定回答 只能斷章取義的來解釋

第二 這份協議意思是說 基本工資550以下屬於困難職工的那部分 不歸他們管理

第二 超過550的工資 比如800 扣除400 負擔困難補助發放,達不到標準的補助由單位或發放離休費用的單位補助。

第三 建議節哀順便 自謀職業 堅強的活著 為了孩子 為了家庭 。

求助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4樓:我愛保險網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應當由死亡人員生前工作單位負責, 並適用該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地相關規定。

所以,開化縣總工會的說法是對的,他們的安葬和發放補償都屬於各地工會組織之間的工作**代辦,不能由此演變成他們的責任或義務的。

如果按遺屬要求補助,只能到安徽解決與此相關的問題。但若是以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為由申請補助或低保,則應由開化當地民政部門解決了。

《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具體規定》(冀人[1980]18號) 您有嘛?

5樓:飛翔的烏龜

河北省人事廳 河北省財政廳 檔案

冀人發[2007]70號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物件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物件,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週歲,或未滿60週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週歲,或未滿50週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週歲的,或雖年滿16週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週歲的,或雖年滿16週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各設區市人民**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23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2、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的遺屬;

3、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以及副省級及其以上幹部的遺屬。

四、一些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工作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凡工作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物件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期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瞭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的工作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與在職去世的工作人員一樣,補助費由支付工資和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由本人申請,填寫補助審批表(單位、遺屬各存一份),經死者生前單位群眾評議,主管部門稽核,報市、縣人事部門審批。省直單位由主管部門批准。上述補助費,分別從死者生前單位的行政費、事業費中支付。

如果原單位撤銷、合併,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或合併後的單位繼續發給。各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標準掌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河 北 省 人 事 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二oo七年六月十日

主題詞:人事 工資 福利 補助 通知

河北省人事廳辦公室 2023年6月11日印發

附 表2023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市名稱 補助標準(元/人·月)

省直、石家莊市

220秦皇島市

210唐山市

225承德市

185保定市

190廊坊市

195衡水市

190滄州市

190張家口市

180邢臺市

180邯鄲市190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按什麼標準?

6樓:

按照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準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凡是202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檔案規定執行。202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準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範圍、物件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檔案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準。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2023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檔案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遺屬補助補償專案

1、喪葬費: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23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乾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2023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23年9月1日起調整為:

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遺屬補助條件範圍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物件,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物件,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範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範圍,不受本條限制。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按什麼標準。

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死亡後其家屬有何待遇

7樓:曠雅惠

重慶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

渝人發〔2002〕177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財政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幹部)處,**在渝有關單位人事(幹部)處:

為妥善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因各種原因死亡後享受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等待遇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經研究,特提出如下處理意思,請遵照執行。

一、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自殺死亡的,可比照國家和市的有關檔案規定,發給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但經有關部門認定為畏罪自殺死亡的,不發給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

二、工作人員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期間死亡的,未被終審判決有罪的,原則上可按規定發給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其中,雖未被終審判決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自殺的,不發給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

三、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因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行為而死亡的,可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不發給一次性撫卹金。

四、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被判處管制、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未被開除公職或未被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發生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自殺死亡或因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行為而死亡的,不發給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在上述行政、刑事處罰期間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規定發給喪葬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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