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司人事調動,公司要求自己提辭職,我能要求公司付補償金嗎

2022-01-11 20:19:30 字數 5407 閱讀 9261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主動提出辭職,你是不能向公司要求任何補償金的。除非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或主動提出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才能得到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創作者

人事調動要看工資是否變動,如果工資降低了,你可以訴求,如果工資不變要麼服從公司安排,以待時機,要麼就是不去,你有這個權利,也不交辭職報告,等公司辭退你,你可以拿補償金,自己辭職就是沒有;

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需要在辭職報告中提出嗎?

3樓:淡小風瞎扯淡

1、情和理都不重要,關鍵是要合法。處理這樣的問題者能嚴格按法律辦事,依據只能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

2、員工辭職有兩種可能性,以個人的原因提出辭職和因為用人單位違法提出辭職,兩種辭職的理由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方法和補償金額。站在公司的立場上,希望是他個人的原因,就說說個人原因辭職的補償。

3、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視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按地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並且可按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只需支付最多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補償金的會計處理和鑑定,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的範疇,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九號的規定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辭退福利主要包括:

(1)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滿足本準則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的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5、如果員工以另一種理由提出辭職,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還要加上賠償金可就多了去了,如果需要再給你列出來。

4樓:鹿映安仉天

員工辭職有兩種可能性,以個人的原因提出辭職和因為用人單位違法提出辭職,兩種辭職的理由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方法和補償金額.站在公司的立場上,希望是他個人的原因,就說說個人原因辭職的補償。

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視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按地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並且可按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只需支付最多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實踐當中,經常用到的員工行使被迫辭工權,要求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員工辭工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的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實踐當中,有的員工為了早日離職又擔心單位不批准自己辭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發展等個人原因申請辭工,然後又找到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況的證明,想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援的。

5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者自願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而勞動者提出辭職的。

所以,是否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要看是辭職的情況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辭職報告中沒有提出的必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木究魯究

既然你寫辭職報告,可能是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如果是因為公司的違法行為(有證據)導致你提出辭職,是有補償金的。

公司與你協議解除合同(雙方願意),也有補償金。

如果公司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有證據),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但要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式(勞動仲裁,法院審理)才能要回來,公司不會主動支付的。

補償金和賠償金是按法律來的,與你寫不寫在辭職報告中沒有關係,更重要的是證據。

既然這樣,你可以保留你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據(如工資條等),要求與公司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見以下條款。或者提供公司違法的證據,如不籤合同,沒有福利等,向公司要求補償金,公司不同意,可走司法程式(仲裁和法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提出辭職,好像不會有補償吧,只有公司辭退你才會有補償,否則的話,大家幹幾年即提出辭職,然後公司就賠償,豈不是誰都可以鑽這個空子?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bai法規定:員工自己主動du

提出辭職的話zhi,公司是不需要支

dao付給你任何補償金和

專賠償金的。如果你屬和公司已經協商好,由你填寫辭職報告,然後公司支付給你一定的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話,那你一定要在辭職報告中寫明補償或賠償金的金額,並且經公司蓋章後你也留存一份,這樣的話,如果公司到時耍賴,你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取得在辭職報告中寫明的金額。

本人提出辭職,能向公司申請經濟補償金嗎?

9樓:我n恨移動

不能。原因如下:

1、依據《勞動合同法》,員工有權提出辭職。

2、員工因公司違法(拖欠工資、未繳社保、未支付加班費等等)而提出離職,則可以向公司申請補償金。

3、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離職,則不能申請補償金的。

拓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10樓:我已年滿18歲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 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

「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那麼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能否得到補償或賠償?

答:如果員工是因為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但是若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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