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後辭職,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並退還實習期間月的工資,合法嗎

2022-12-30 02:05:17 字數 5407 閱讀 2398

1樓:土豆的墨水

都不應返還,違約金只能是培訓、競業限制

生活補貼也算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不應返還,你們企業就是欺負老實人,

現在問題就是三方你要重新簽了,你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調解不行還可仲裁

2樓:中顧法律網名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在兩種情況下承擔違約金: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該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根據你說的情況,勞動協議中關於2000元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生活補貼的約定有效,應當返還。工資則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扣押,應當如實發放給你。

3樓:艾荏

你得先清楚你的實習協議和試用期協議的內容,法律從維護公平的角度會對過度的賠償予以遏制,但這並不能阻止你們雙方自願協議的效力

我看你還是好好研究哈你的協議,講賠償損失降低到最少

你實際工作兩個月,公司得給付勞動報酬,這是必須的

4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你說的情況,2000元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生活補貼的約定有效,應當返還。工資則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扣押,應當如實發放給你。

應屆畢業生實習期間辭職還有違約金問題

5樓:藍十字雙子星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現在的人事性質,你是未畢業的大學生,學生還不是一個法律意義的勞動者,是以學生性質到企業來學習的,不是企業的員工,跟企業尚未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是不適用勞動法的,只有你畢業了,領到畢業證時,才具有了勞動者的資格。不構成勞動關係的,工資就更無從談起了,但是大多數企業會給你一定的實習補貼(而非工資),所以看企業hr的心情和公司政策咯!但是建議你要去跟企業爭取!

第二,你跟企業簽訂的三方協議的效力是保證你畢業後到該企業工作的,自你簽訂勞動合同時,三方協議就失效了,在簽訂勞動和之前,三方協議是生效的,如果三方協議上有載明毀約金條款,在正式籤勞動合同前,你不到該企業就業,企業都可以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第三,給你提幾點建議,如果確定要毀約去考研,先去該企業辦理毀約手續(至於交不交違約金你可以跟企業的hr商量),要單位出具同意毀約的函件,然後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暫緩就業手續(暫緩期2年,保證你未來2年仍是應屆生,可享受很多政策優惠),然後就放心複習考研,考不上仍可以去找工作。

如果說是不在意應屆生身份,可以等畢業到該企業報到,簽訂勞動合同後,三方協議失效,不存在任何違約金了,然後提出辭職,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不允許設違約金的(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這招比較損,一旦用了企業會認為你是在欺騙他們,慎用!

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只要公司同意就不要違約金!淡定

在實習期簽了勞動合同,辭職需要賠違約金嗎?

7樓:南巷如也

需要支付違約金,能夠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8樓:米蘭加油

首先說一下違約金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服務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說雙方協商後,如果你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

那第二種情況就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這個約定的可以支付單位違約金。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你目前屬於試用期內,單位不應該讓你支付違約金。

9樓:

簽了合同,就必須遵守,如果有誰違約,就必須受到制裁。具體你的培訓該不該繳納違約金,就看你們當初簽訂協議的時候,是否有這方面的規定了。如果有,就必須照辦。祝順!

10樓:太陽雨與風

應該是要賠償的,不知道你的合同上是怎麼寫的,你可以提前一個月跟公司提出辭職,看公司的態度,有的公司不會追究這一塊,但有的可能就會很較真的。你可以先跟公司溝通一下這個事兒。

11樓:韓飛律師

在實習期簽了勞動合同,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並且用人單位未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提供了培訓期間所發生費用的發票,勞動者辭職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未滿期限辭職要賠償2個月工資,是否違法?已經簽了合同,到時我需要賠償公司違約金嗎?

12樓:週三鼎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可以提出辭職報告申請辭職。如果公司沒有每對員工進行特殊培訓,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是無效的。公司如果沒有即使發工資(拖欠)可以告公司!

13樓:周先生方先生

你是不是自願 我知道在勞動合同中有個叫 約定條款 的 競業限制條件規定 你如果沒有給公司造成重大的傷害 它也沒有給你約定補償 本身合同不合法

未提前1個月通知離職,公司要求賠償1個月的工資.合法嗎?

14樓:zbd不戀水的魚

員工如果沒有履行提前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的義務,那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向員工主張相應損失,但單位負有舉證責任。應該可以向員工主張損失,但至於是否有一個月工資要看損失的具體數額。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公司是無權扣除員工工資的

15樓:寶瓶哦

不合法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辭職,超過試用期的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信。職工如果不提前遞交辭職信就離職,企業可以認定其是擅自離職,只能按曠工處理,扣除曠工工資。但是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 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6樓:覃達藝律師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就不用想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或補償。

如公司不肯在30天內給予開具離職證明,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要求單位履行義務,並賠償你因此造成的損失。

應屆畢業生試用期間辭職需要交違約金麼?

17樓:河傳楊穎

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試用期是應屆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互相瞭解、選擇的合法期限。

應屆生在辦理報到手續10日內,用人單位將會與應屆生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其崗位及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1至3個月的試用期,以便雙方做基本瞭解而最後確定選擇。

勞動法中就試用期辭職的程式及責任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提出辭職,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規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18樓:馬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除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培訓及費用)和第二十三條(保守商業祕密)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需要說明的是:

補償金以及違約金的標準各地都不一樣,請參照地方法規。

競業禁止的違約金可約定為」承擔全部的賠償損失「,但是這樣約定在一般情況下很難確認,故目前較常規操作的是同時約定:「賠償金最低為相當於勞動者在履行合同約定之崗位實際獲得的月平均工資的2倍」。

以上請參考,地方政策可能導致合同的有效性,具體可諮詢當地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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