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取保候審,能不能取保候審?

2022-01-08 08:50:15 字數 6209 閱讀 3703

1樓:北京杜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和我的辯護經驗,你哥哥的情況屬於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重傷,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輕傷的話,三年以下。

2樓:匿名使用者

1.犯罪嫌疑人逮捕後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a.

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阿哥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b.逮捕後,超出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

c.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d.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必須具備這些條件才能取保候審。

3樓:律圖網

取保候審本身不會留下案底,但是判決會留下案底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他離開後不應該叫人來,他叫人來打你哥是犯法的,他應該叫警察,他離開之前好象沒有發生太大的問題,主要你哥的問題是,他離開叫人時,有沒有重傷,只要沒有重傷就沒問題,

主要看事情發生的兩階段,前後,你哥後面沒有錯,前面大家錯一半,應該不用負什麼責任,警察抓你哥,也是為你哥好,免得他再去打人,或者是讓人打,在牢裡面安全些,不用緊張,

5樓:

根據你所述的情況看,你哥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只要對方的鑑定有一個是輕傷及以上的就可以定性為故意傷害,至於你哥的法醫鑑定結果只是對方是否也需負刑事責任的依據,對你哥的定性沒有影響。醫藥費不一定全部要你們出,這個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最後法院會有一個判決。

從你所述情況看,你哥現在可能仍然是治安拘留,還沒移交給分局刑偵部門,因此目前不存在取保候審的說法。

根據法律的規定,取保候審本來是一個應該普遍適用,特殊情況下才不能辦理的一種程式。但由於目前公安檢察機關對於權力的極度渴望,造成了只有極小部分人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絕大多數人都被以各種原因拒絕取保候審。

建議還是委託當地的律師和公安機關進行溝通。

取保候審後還能不能拘留?如果拘留,能拘留幾天?

6樓:華律網

在我國,如果被刑事拘留後並且滿足一定的條件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犯罪嫌疑人即可暫時解除拘留。那麼刑事拘留後多久可以辦取保候審呢?從拘留後到檢察院批捕前,都可以申請取保,審批時間是七天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7樓:北郭千里

如果不遵守取保規定,仍會被逮捕。

8樓:

能拒…但一般可以取保候審的罪過都不大,拒不了太長時間

9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取保後不會再拘留了。

10樓:悉菡

打人造成輕傷以上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沒丟財物不代表沒實施過搶劫行為,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你家這個親戚多半涉嫌搶劫,否則派出所不會對他上刑事強制措施。積極和被害人溝通吧,該賠償就賠償。

不然硬要追刑事責任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請採納。

11樓:戚廣利

取保候審後不能拘留,可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12樓:

取保後一般不會再拘,除非又犯案了

在什麼情況下刑事案件不可以取保候審?

13樓:諾諾百科

只要不符合以下條件的,都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14樓:甜美志偉

一、不可以取保候審的情況: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但犯罪嫌疑人具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項、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四項、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15樓:找法網

除以下情形外,都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樓:羅長江律師

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不可取保候審。原則上,暴力犯罪不可取保候審。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18樓:段民生律師

有病;不再危害社會;情節輕微。

19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的條件: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如果是累犯或者罪行較重,犯罪行為惡劣嚴重影響社會,這些都不適用取保候審

下了逮捕通知書,還能辦取保候審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下了逮捕通知書意味著你已經正式被公安機關批准逮捕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逮捕的形式要件的特點

1、有權機關決定

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對享有逮捕審批決定權的機關,法律必須作嚴格的限制。

一般要求是應當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質,而且能對偵查機關形成制約的機關或人員審批決定。因此,國外多由法官簽發逮捕證。也有一些國家認為檢察長因其職責帶有偵查監督的性質,也應有簽發逮捕證件的權利。

2、須有合法逮捕證件

有證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則。即實施逮捕必須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檔案。而這一檔案須經依法請求和稽核簽發的法定程式,同時還需具備特定的形式。

在我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人犯的時候必須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提請逮捕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批准後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書》,再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並執行逮捕。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認為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決定逮捕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逮捕人犯決定書》,分別交給同級公安機關,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簽發《逮捕證》,並執行逮捕。

在逮捕證上應當記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應押送的處所,簽發的日期,並由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3、特殊情況下或對特殊物件的逮捕可能採取特殊程式

在有些國家,遇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緊急情況,可實行逮捕後申請逮捕令狀的無證逮捕,或由檢察**直接決定緊急逮捕。這種逮捕,是針對現行犯等情況緊迫,來不及申請逮捕令狀的特殊情況的,而且這種逮捕實施後允許羈押的時間很短,除非經法官審查批准繼續羈押,否則必須釋放**人。

由於我國強制措施手段體系中存在主要針對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還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察法中警察**所享有的對嫌疑分子的留置權這種治安行政權力,

顯然不需要設立無證逮捕,因此《刑事訴訟去》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對特殊物件的逮捕採取某些特殊程式。例如對立法機關成員逮捕,為了維護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設定特殊的逮捕程式。

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的規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護,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時,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無權直接批准或者決定,必須履行特別批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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