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承擔賠償金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2022-01-06 03:09:12 字數 1598 閱讀 1112

1樓:監理師

簽訂合同,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合同一旦簽訂,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對合同中任一條款的違反,都將被視為違約而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一般而言,違約的行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適當履行合同和遲延履行合同三種形式。

一旦出現以上違約行為,作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就應當以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

①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經濟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數額的款項。

一般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方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由有關法律、法規對某些合同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或比率。

而約定違約金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時通過協商所確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合同當事人違約後,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應按合同中規定支付違約金,否則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如果既沒有約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則按賠償金的方式加以支付。

②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違約給合同對方造成損失,損失數額超過了違約金,或者合同中沒有違約金的規定,違約方補償對方損失部分應當支付的一定數額的款項。

一般來說依據我國經濟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賠償金,僅僅是補償性質,沒有懲罰性質,所以賠償金數額以對方實際損失為限。對方不能要求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

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兩部分,所謂直接損失指一方給對方已經造成的財產的毀滅、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而可得利益損失則指如果合同能夠按約履行而本可獲得的利益的損失。在實際損失中,直接損失一般計算比較明確,但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則不宜估量。

但是企業不可以借對方違約之名,誇大損失程度,而只能在訂約時雙方所能預見到的因不能履行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損失範圍之內提出賠償要求。

2樓:阿笨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係。

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第二,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因果關係大道的,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

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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