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簽,那公司裡定的規章制度有法律效果嗎

2022-01-04 11:50:49 字數 3824 閱讀 8218

1樓:匿名使用者

1、規章制度是不是有法律效果這種問題太模糊,我先理解成是不是能夠起到約束勞動者的作用,就是說仲裁和法院是不是允許企業用這種規章制度來管理勞動者。

2、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推行了著名的規章制度三原則,必須同時符合三原則,否則規章制度就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三原則如下:

*民主程式制訂。什麼是民主程式原本掌握較鬆,但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就很嚴了。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不違法。不僅不能違法律和行政法規,還不能違勞動部規章、地方法規、司法解釋。

*已向勞動者公示。不是說勞動者必須知道有關內容,是要求企業必須給勞動者知道的機會,給了機會勞動者沒去看,不怪企業。

3、你是不是有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效力沒有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有什麼關係,規章制度是管理公司員工的條款,和法律發生衝突的當然不行,但是公司一般不會弄出違法的規章制度。

3樓:歐穎穎

1、公司的規章制度是針對全體員工,只要沒有違法,便是有效的。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跟這個是兩碼事,你可以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4樓:

規章制度會有一定的法法律效果!但最好有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有,但公司內部做出的規定必須在國家頒佈的勞動法允許的範圍內。

如果說,公司內部的規定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那麼這些公司的規定就不合法了。

勞動合同法以頒佈07年的了,法律制度和規定也比較的健全,建議多花點時間讀一下,還有就是在面對自己合法利益的時候千萬要理直氣壯的去爭論,要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6樓:微風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無實際的勞動關係,只要存在實際的勞動關係,公司裡定的規章制度不違法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需要遵守。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 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 罰款合理嗎?

7樓:西政自由鳥

單位沒有資格罰款,嚴重違法!!!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楊柳風

單位沒有資格罰款,嚴重違法,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解決,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能否在勞動合同中和勞動者約定或在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9樓:霸氣航行天下

正規情況下是可以的,但規章制度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還有制定的規章制度要經過公司工會的員工代表通過,並全公司公示告知方可。

沒簽勞動合同,從公司到另一公司那前公司的勞動關係還在嗎

存在。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只是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之一,沒有簽訂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根據一年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額為一個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的二...

公司與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員工辭職不讓走

公司與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是違法的,員工辭職不讓走是沒有道理的,建議起到相關部門,爭取合法權益。不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已經違法 就無法約束員工 員工隨時可以走人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休息休假的權利 獲得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