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員工辭職不讓走

2022-03-03 18:31:02 字數 5833 閱讀 3555

1樓:微微一笑薰衣紫

公司與員工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是違法的,員工辭職不讓走是沒有道理的,建議起到相關部門,爭取合法權益。

2樓:女施主你就從了老衲

不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已經違法 就無法約束員工 員工隨時可以走人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

3樓:孫豔律師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般來說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非試用期的話提前一個月哈

提問不讓走怎麼辦

回答他們沒有權利不讓你走,提前通知了直接走就行

不給你發工資就去勞動仲裁

提問那也要到年底給錢

回答那您現在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哈,沒合同也可以去

您這邊要提起勞動仲裁的話,是要去您公司所在的城區那邊的勞動爭議的部門去申請的。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主要是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等,另外的話就是還要考慮到您公司所在地的一個情況,也就是您這邊是不能在您現在所在的城區進行申請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負責的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更多11條

員工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辭職不讓走。如果想走是不是隨時可以走

4樓:jin大

如果員工辭職,公司不同意走人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你要隨時走人也可以,但可能拿不到工資。公司會認為你是自離。

5樓:ok我來看看哦

不是的,如果你隨便離開,單位可能會以你隨便離開,給予你曠工處理,這樣單位就可以名正言順扣除你的工資,對於這類不遵紀守法的單位,你更要注意,交書面辭職,留下證據,三十天以後離開,單位不給工資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去。

6樓:在慧雲寺捉蟹的木棉

員i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辭職不讓走是不對的隨時可以走。因為沒有籤汀合同意為沒有正式勞動關係當然如果有糾紛也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的僱傭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都不存在違約關係,員工如果想走可以隨時走。

8樓:匿名使用者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不讓走,涉嫌違法。但還不能隨時走。

解決方法是,要求企業支付2倍工資,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辭職要書面通知單位,30天后走人,這符合規定公司不批無效。

9樓:

沒簽合同可以隨時走,但同樣的你可能得不到相應的報酬,因為你的付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這件事有兩面性,有利有弊,利你走的自由,弊你可能得不到該得得。所以有下次的話記得籤合同是對自己的保障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是隨時可以走,但公司會不全部付你工資的

11樓:

員工與公司未籤勞動合同,公司違反勞動法,你也不受法律保護,離職也沒有補償,所以你辭職老闆不讓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可以隨時走,但要處理好你與公司的經濟關係,避免後續麻煩。

12樓:

應該是這樣的,因為你們什麼合同都沒有。但是一般要辭職都要提前跟公司領導說,不然現招人也來不及。

13樓:

是的她他可以隨時走,但是老闆可以剋扣你所有的福利

14樓:泉君昊

合同就是約束自己和公司的,如果沒有簽訂合同,覺得公司不適合自己的,如果想走是可以離開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的話那麼是完全可以走的,畢竟公司對自己並沒有有效的約束力。

16樓:小哲

如果員工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你想有的話,完全可以隨時走,即便是辭職不同意也沒什麼用的,只是大多都是礙於情面,不想把事情弄得太過激烈了,大家都選擇好聚好散,實在不行直接走的話對你也沒什麼約束,畢竟沒有籤合同的。

17樓:來自臥龍峽輪廓分明 的蜀葵

如果真的沒有籤等勞動合同,職工不行在公司幹了。我覺得應該隨時可以走。

辭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18樓:中顧法律網

你理解的比較準確,只要能夠證明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是無條件的離開單位,還應該完備交接手續。這一點也很重要,如果你與單位發生糾紛時,單位也可以主張你未辦理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相反,你單方依法解除合同後,單位不接受你的交接手續和拒絕辦理離職相關手續,你可以主張由此給你造成的損失。

請參看以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樓:化驗員小張

1、提前書面通知即可辭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轉正後的勞動者履行了30日的預告期後即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事由,比如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未依法繳納保險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2、不辭而別有風險

如果職工自離,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永遠不要說走就走。

一、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辭職通知書一定要送達公司,並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

1、要求用人單位的領導在辭職信上簽字,辭職信一式兩份,簽字後勞動者保留一份。

2、如果「老闆」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投訴。

3、在離職前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公司所有的財物等,以免被公司倒打一耙說侵佔公司財產不退還。

二、辭職後單位不發工資的辦法

辭職後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20樓:王羽學長

回答親親,你好要滿足其中一個勞動者辭職,想辭職公司不讓走怎麼辦,其實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勞動者只是履行1個通知的義務到期就可以走人。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更多3條

2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與工作交接主要基於兩個原則。

一是工作交接好。

二是公司離職的相關制度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為什麼要把工作交接好放在首位呢?這是較人性化的處理方式,不是說就不遵守國家的法規了。我認為工作交接好離職,對於單位和個人都是好的,這是雙贏的局面。

對於公司而言,工作不斷檔或停滯,老員工的離職雖對工作進度有一定的影響,但其工作資料的移交讓以後的工作有規律可依,工作事項有新人來接手並負責。而對於個人,更多是職業上沒有汙點,增進自已職業的信任加分,這是難能可貴的。而因為新單位的薪水更高、職位更好,而不顧原單位的工作交接,不考慮原單位的用人困難,這種職業態度,放到哪個單位裡都是不能容忍和接納的。

原單位目前工作交接上有困難,希望你能與跟新單位說明一下,推遲新的入職時間。相信是可以理解和支援的。

依據公司離職制度和遵守國家相關法則,則是保護個人的手段。原單位在用人方面暫時有困難可以理解,但如果是故意為難,拖延辦理離職審批手續,則可利用公司關於離職的制度和國家相關法則,向公司提出自已的合理要求,安排人儘快、限定日期進行工作交接。必要時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處理。

一般程式是收集並取證公司關於離職的管理制度檔案(不同的職位,一般對應不同的離職工作交接天數,有一週、半月、一個月不等),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進行交涉,提出合理訴求。在自身合理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可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處理。

22樓:肛補色冤移朵笆

正常離職,公司不讓走,公司違法,公司需配合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實質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不讓走,不給辦理辭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決議下來後公司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

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當天,公司需結清勞動者工資,並辦好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領取公積金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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