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在公司工作畢業後沒簽勞動合同

2022-02-08 20:31:13 字數 5314 閱讀 9352

1樓:

你的情況要分兩部分進行分析:

首先,前3個月是你學生身份。根據原勞動部2023年309號文即《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是對勞動法執行中的若干問題進行規定)第12條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與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不在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內,應視為勞務關係,在民法的調整範圍內。

其次,在你畢業後,勞動合同法第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你畢業後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

再有,對於你的試用期也有明確的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顯然,你公司與你訂立的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持勞動合同或相關證據到勞動仲裁部門認定此條款無效。

還有,用工單位給勞動者交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不分時間長短,顯然你公司也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最後,對於辭職賠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了其賠償條件,即對員工進行培訓約定了服務期或約定有保密協定的。並且細化到了培訓費用問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而勞動者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而從你所反映的來看,公司在你畢業後沒有給你簽定勞動合同還沒交社會保險費,那麼公司首先違法了,更談不上什麼培訓的違約金。而你所說的《就業協議書》不是勞動合同,而一種民事合同,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內,我相信仲裁部門要麼不受理此案並出具不於受理通知書,要麼做出對你有利的裁決。當然了,你首先要向勞動仲裁主張你自己應當具有的權利!

最後,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需要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協商的,肯定要籤合同買社保的,協商不成沒結果,找當地勞動局尋求幫助,不能白乾活。

3樓:小張老師

回答您好,很榮幸有機會為您解答問題。

是的,違反勞動法,就算不是在校大學生,沒簽合同,也是違法了我剛才發錯了 不違反提問?

回答我感覺你應該算是實習期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

實習期不用籤勞務合同

提問也沒有籤實習協議

但是我是正常上班兩個半月,還有加班,加班都沒有給工資的回答這樣你們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務關係

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們之間有聊天記錄 和其他證據嗎 保留好不給工資沒有勞務合同也可以告

提問有工資條,上班做的檔案

回答那就是證據保留好

更多13條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在試用期內也是要交納社保的

勞動者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是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賠償

在校大學生在公司工作沒簽勞動合同 違反勞動法嗎?

5樓:顏楚隆春

勞動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裡的可以是對單位而言的,大學生沒有選擇權。

6樓:藍玉狐

前3個月是不在合同期內的(因為你沒畢業,只能算學生實習)。

既然去仲裁了,提示幾點:

1.從畢業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籤合同,每月雙倍工資2.從畢業起,補繳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若企業有的話)3.如果公司出錢培訓你要退培訓費,合同裡有保密協議(或條款)要賠償。

4.賠6個月工資,沒聽說過。

5.網上當下《勞動合同法》會有幫助。

7樓:小張老師

回答您好,很榮幸有機會為您解答問題。

是的,違反勞動法,就算不是在校大學生,沒簽合同,也是違法了我剛才發錯了 不違反提問?

回答我感覺你應該算是實習期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於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

實習期不用籤勞務合同

提問也沒有籤實習協議

但是我是正常上班兩個半月,還有加班,加班都沒有給工資的回答這樣你們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務關係

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們之間有聊天記錄 和其他證據嗎 保留好不給工資沒有勞務合同也可以告

提問有工資條,上班做的檔案

回答那就是證據保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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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與未畢業的學生籤勞動合同嗎?

8樓:demon陌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在校的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也就是說,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能到單位工作,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簽訂實習協議,並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在你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 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9樓:杰倫式閃耀

公司可以與沒有畢業的大學生簽訂勞

動合同。原因在於:

1、能否簽訂勞動合同,是看勞動者是否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勞動法》第十五條只規定了: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沒有規定未畢業的大學生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中規定的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中並不包括在校學生,學生身份並不當然限制您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

2、根據《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行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並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勞動權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因此,只要您達到《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符合勞動關係主體資格,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就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公司不可以與未畢業的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

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能到單位工作,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簽訂實習協議,並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

首先,就業協議由三方當事人簽訂,而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當事人簽訂;

其次,在校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尚未畢業,還仍然是在校學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第三,就業協議僅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即將形成勞動關係及形成勞動關係後,雙方應當履行的基本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和確認,不具備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的合同條款;

第四,勞動合同形成後,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於就業協議的內容,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履行,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包括就業協議中的內容,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業協議的內容就變成了勞動合同關係的當然條款,這與勞動合同也是不同的。

11樓:知盟網

勞動合同法並未對對勞動者主體做出限定,在實際案例中大學生暑假期間參加工作,也視為勞動關係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只不過是合同生效日或履行起始日應在學生畢業之後。

13樓:川芎

不能,只能簽訂就業協議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可以籤,但是沒辦法辦理社保。

在校大學生可以籤勞動合同嗎?如果不能,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5

15樓:麥潮

2023年勞部發309號關於貫徹《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至今為止關於在校生的最新規定了。

這句話有明確規定「未建立勞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知道,在校大學生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大學生與用工單位應該建立的是勞務關係,應該簽訂勞務合同。不過95年發的這個通知,其本身邏輯就是有問題的,「可以」二字問題很大,但是又沒有更新的專門的法律規定。

而對於樓主所說的對於「在校生」的法律定義,呵呵,中國目前的法律發展階段,是不可能有的啊,應該就是未領取畢業證的學生,寒暑假也肯定是在校期間的。哎,這個問題目前的確有很大的問題,並且這個12條很明顯不合理,但目前沒有更新的規定,所以要維權,就籤勞務合同吧;而大四畢業生在畢業前就找到工作,籤的是大學生就業三方協議,正式畢業然後去單位報到後,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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