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參加工作後因學習任務較多,需離職,可以離職嗎

2022-09-07 17:55:23 字數 5291 閱讀 8668

1樓:享招採

當然可以離職,在校大學生參加工作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全職,因為學業重,可以提出辭職,還是以學業為重。

2樓:未問前路

可以申請離職的,你現在在試用期,離職對公司是沒什麼影響的,另外如果離職了工資廠應該可以正常發放的,不過是按照你正常上班時間來計算的,其它的福利待遇估計是沒有了。如果公司不批的話,你可以找當地勞動局投訴反映情況

3樓:來自馬賽虛懷若谷的哪吒

當然可以離職,但是你會損失相應的經濟利益,因為你沒有了收入,而且你的工作也沒有了,但是你好好學習將來也可能會爭取更好的工作機會,現在的用人單位普遍都用應屆本科學歷,或者是說研究生學歷,研究生學歷比較有把握。

4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既然是勞務合同,就不受勞動法的限制,看合同裡面關於離職的條款怎麼說的?一般勞務合同都是雙方協商或者提前幾天,但是離職一定把交接事宜辦好。

但是無論是哪種情況,離職後單位都不能剋扣工資。

5樓:yaoyou的家

可以的,如果公司批准離職就會有工資的,如果公司不批准,你只能找領導口述辭職原因了,相信現在的人都是很人性化的,還是可以理解並幫助你辭職的。

6樓:

這種情況企業是可以理解的,還是去完成學業吧。與公司領導說明情況,畢業後還可以回來再工作嘛。

7樓:飛翔的青蛙

既然有合同就得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做,你要離職估計會有經濟或其他方面的損失。

離職原因怎麼寫

8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的原因無外乎是工資低或者乾的不順心,當離職時填寫離職原因可以如實填寫離職原因,如果真實原因不便實話實說,可以找一些面上的套話寫,諸如考慮「照顧家庭的需要」、「離職創業」、「考慮自身發展,換個工作領域或方向」等等。

9樓:wu烏米

可以說的離職原因

任何和平分手的理由都可以:

✔ 公司距離我家太遠,路上時間太長, 一天來回要將近4個小時,短期還可以,長期我確實堅持不下來了......

✔ 公司因為業務需要,近期要搬家,距離會非常遠,所以我找一份距離家稍微進的工作...... ✔ 因為目前的工作太安逸,沒有挑戰,公司整體上都很穩定,也沒有什麼發展空間,我希望有一份比較有挑戰的工作,畢竟還年輕......

✔ 公司轉型,職位目前的定位和我的發展初衷不一致......

✔ 公司架構調整,我的職位有變化.....以前我負責......現在我負責......我的優勢無法得到發揮。

✔ 我目前在公司已經到頂,短期不會有什麼發展空間,公司本身就不大,我希望到更大的平臺發展......

✔ 在網際網路時代,我希望能夠轉入目前發展最快,最有挑戰的行業和公司,這樣也有利於我的個人快速成長......

✔ 主要是為了個人發展,我在目前公司發展也不錯,但是我希望有更多挑戰,接觸更多新專案......

✔ 我過去的工作經驗是......並沒有把我.....的能力很好的發揮,我希望在新公司能夠更好的發揮我自己的......

的優勢,當然,我目前在公司也是優秀員工,我的本職工作已經完成的非常出色......

✔ 獵頭找到我,我對公司提供的職位非常感興趣,而且我覺得我可以勝任這個職位......

不可以說的離職原因

✖ 我以前公司老闆特別差,老讓加班,還沒有加班費......我和老闆大吵一架......

✖ 我上家公司管理太差,一片混亂......

✖ 我前老闆特別喜歡搶我的功勞,我做的事情都說是他的,管理水平特別差,能力也不行......

✖ 我以前的老闆管理水平不行,團隊人都跑了,我也出來找工作了

10樓:劉世媛

辭職理由:

1、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

2、準備回老家發展。

3、父母生病需要照顧。

4、身體吃不消。

5、準備結婚生小孩。

6、回去讀書,再也不打工了。

7、我個人在這裡沒有發展。

8、我承受不了這樣的工作壓力。

9、工資太低。

10、工作時間太長。

11、家太遠了,上班太累。

12、回去讀書,再也不打工了。

13、自己準備創業,不打工了。

11樓:科學普及交流

離職原因:

儘量採用與工作能力關係不大、能為人所理解的離職原因,如為符合職業生涯規劃、上班太遠影響工作、充電、休假、生病等。

如:由於愛人工作單位的變換,造成不少不便。

自己想充實一下,提高一下自身水平。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為個人原因離職,你可以寫你真實的原因,如果你就是不想做了,又沒有理由提出來,你可以找些客觀原因提出辭職,例如1、和幾個同學創業,打算開個小公司自己當老闆,趁著年輕試試。2、家裡父母親身體不好,需要回家照顧打算回家發展。3、個人身體原因 4、

企業的業務發展和自己人生髮展規劃不符合,想找份符合自己人生規劃的工作。5、同學或者家人開了公司要自己過去幫忙等等。

13樓:翦春譙淑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3、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

xx月至xx年

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

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4、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5、通知書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

xx月至xx年

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

30天(

3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14樓:漢育尋香馨

一般情況下回答離職原因,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最重要的是:應聘者要使招聘單位相信,應聘者在過往的單位的離職原因在此家招聘單位裡不存在。

2、避免把離職原因說得太詳細、太具體。

3、不能摻雜主觀的負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際關係複雜、管理太混亂、公司不重視人才、公司排斥我們某某的員工等。

4、不能躲閃、迴避,如想換換環境、個人原因等。

5、不能涉及自己負面的人格特徵,如不誠實、懶惰、缺乏責任感、不隨和等。

6、儘量使解釋的理由為應聘者個人形象添彩。

推薦:儘量採用與工作能力關係不大、能為人所理解的離職原因,如為符合職業生涯規劃、上班太遠影響工作、充電、休假、生病等。

1、離職原因可以在確保真實客觀的基礎上,採用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表達出來。如果原因容易引起誤解的,儘量委婉地表達。

2、大家都可以理解的離職因素儘可直說無妨,比如專業不對口、生病、職業生涯規劃的需要、公司結構的變化帶來的影響等。

3、儘量用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身體原因、讀書進修、家庭問題等僱主不好意思阻撓的原因

4、您可以選擇諸如此類的理由,如像大鍋飯阻礙了發揮、上班路途太長、專業不對口、結婚、生病、休假等等人們都可以理解的因素,是儘可以如實道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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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勤奮的陸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又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種雙向選擇。 試用期不是法定條款,可以不經歷。

陷阱1——先試用再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但試用階段不籤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合同等情況比比皆是。

陷阱2——試用期成「隨意期」

勞動合同法採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陷阱3——辭退理由莫須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陷阱4——工資福利差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藉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未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資標準。

陷阱5——強加試用期

用人單位以熟悉多種崗位為由,要求畢業生在多個崗位試用,增加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陷阱6——拒交或欠交社保

一旦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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