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4上訴不加刑

2021-03-07 10:34:42 字數 2278 閱讀 4932

1樓:巧米樂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

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在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時,重點要把握高法刑訴解釋第257條,258條中有關上訴不加刑執行時各種情形的規定。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受該原則的限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2樓:匿名使用者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這一規定是該原則的法律依據。

在刑事訴訟中貫徹執行上訴不加刑原則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訴權。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允許對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加刑,這就意味著這項權利的行使不但沒有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反而使被告人因為上訴而遭致更為不利的結果,這從根本上違背了上訴權的初衷。因此,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就可以消除被告人的顧慮,使他敢於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行使上訴權。

2.有利於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監督,保證辦理案件的質量。上訴是引起二審程式的必要條件之一,實踐中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通過被告人的上訴而引起二審的,因此,二審法院能否對一審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告人是否敢於行使上訴權。

3.有利於促使人民檢察院履行審判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行監督是其應盡的職責,由於法律確立了被告人一方上訴不加刑的原則,這就要求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履行審判監督職責,依法抗訴的職責。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貫徹和執行

貫徹執行上訴不加刑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

3.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4.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的案件,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為理由,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更不能直接以"量刑過輕"為由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不得將較輕的罪名改為較重的罪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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