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協議無效和撤銷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2021-03-03 20:45:33 字數 5462 閱讀 8042

1樓:張爍醫生

1、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不同條款。

可撤銷合同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3、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者如區別如下:

(1)條件不同。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時,其效力不消滅;而無效合同,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該合同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而對於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該合同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主張其無效。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可撤銷的合同,其確認或管轄機關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或管轄機關則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機關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5)能否主張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時,對於無效合同,應依法主動宣告其無效;而對於可撤銷合同,必須經撤銷權人提出了申請,才可以對其予以撤銷。

(6)申請確認無效有無限制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可因撤銷權的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撤銷;對於無效合同,確認其無效沒有任何限制。

論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20

2樓:刺身金魚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包括:

(1)條件不同。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時,其效力不消滅;而無效合同,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該合同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

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而對於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該合同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主張其無效。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可撤銷的合同,其確認或管轄機關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或管轄機關則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機關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5)能否主張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時,對於無效合同,應依法主動宣告其無效;而對於可撤銷合同,必須經撤銷權人提出了申請,才可以對其予以撤銷。

(6)申請確認無效有無限制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可因撤銷權的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撤銷;對於無效合同,確認其無效沒有任何限制。

3樓:羽毛和翅膀

合同的無效、撤銷及其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 訂立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不僅不能起到訂立合同的目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無效合同就是雖經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法定事由,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只要採取了這兩種手段中的一種,並且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法律規定就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採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僅僅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則不能直接將合同作為無效合同來處理,而應該作為一種效力未定的合同,法律賦予受害方以合同撤銷權,由受害方根據自己的利益考慮,是使合同繼續生效還是使其因撤銷而失效。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就是互相勾結,共同作弊,主觀上牟取私利,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如甲為某單位業務員,受單位委託與乙簽訂一份商品購銷合同,甲、乙互相串通,將等外品按一等品計價,再給甲一定的回扣,甲乙的行為損害了甲單位的合法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合同形式上合法,實質上違法。如某機械廠私自裝配汽車**,與買方簽訂一份收割機購銷合同,表面上由機械廠作為賣方將收割機銷售給買方的購銷合同是合法的,但實質上機械廠將私自裝配的汽車賣給需方才是此合同真實的目的。

再比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就屬於以贈與這種合法形式來達到逃避債務的違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合同,除了不得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外,也不得違***公認的道德規範。侵犯了這些道德規範,就是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條文中明確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做、不得做、禁止做的規定。當事人自己不能選擇,強制性的規定由法律。

行政法規作出,排除地方法規的效力。

合同法特別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該條款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被規定為無效。這一規定僅指該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效力。

由於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也無須經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合同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此類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出現法定事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審理後根據具體情況准許變更或者准許撤銷的合同。合同的變更和撤銷,不是任意情況下隨意發生的,需要在法定條件下並遵循一定的程式才能發生。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應該具備條件是:

第一,合同存在法定條件,即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條件。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因為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而訂立的合同,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合同。

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在重大誤解情況下,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真實情況不符,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一般歸責於誤解人,對方當事人對此一般無責任。

對此,法律對誤解人的保護是有限度的,法律只承認重大誤解為可撤銷的原因。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該行為的特點是,顯失公平集中體現了其行為的後果方面。這一行為造成了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不平衡,突出表現為經濟利益上的非等價性。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這一原則的實現。

乘人之危,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迫使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中的危難狀況是由於合同當事人自己的原因而處於其中的,不是合同對方蓄意製造的,這一點與脅迫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第二,必須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示權。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不會主動審理此類合同,只有一方當事人請求,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效力。第三,必須是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變更、撤銷權。而不能由當事人行使此項權利。

其他機關行使這項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四,必須是產生變更或者撤銷的結果。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一,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而且是確定的絕對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不過是不確定的有效。

第二、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來主張或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要成為確定的無效,必須是有權人作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無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均有權主張,同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時有權依法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主張的主體只能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沒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申請是不能主動撤銷的。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說明該合同的決定權主要在於該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無效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可撤銷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撤銷。

無效合同,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法律後果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返還財產。財產返還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態。返還財產必須是以原物依然存在為要件,若原物已滅失,返還原物已不可能或返還已沒有實際必要。

則返還請求人可要求就原物或其他財產標的折價補償。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尚未開始履行或者財產尚未交付,則不適用返還財產。二是賠償損失,這是過錯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過錯方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以及該財產取得的收益,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過錯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按照責任的主次、輕重來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三是追繳財產。

這是處理無效經濟合同最嚴厲的措施。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除合同無效外,還要追繳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產。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

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予追繳。追繳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或返還第三人,並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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