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簽了協議但是當時籤的合同無效

2022-11-11 23:10:22 字數 6399 閱讀 1086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所描述的情形,我認為事情可以這樣解決:

1、你說的協議應該是畢業生就業協議吧,如果你已經自願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的內容也是合法的,則該協議有效。

2、就業協議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為了維護招聘的嚴肅性,一方違約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3、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對畢業生選擇用人單位有約束力,但畢業生在畢業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應該以勞動合同為準,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業協議自動失效。

4、如果你想避免支付高額違約金,可以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但適用情形有很大限制,只有因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可以設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有很大限制,具體你可以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5、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無需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

2樓:泠映爍山新

根據合同法,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從合同可能無效也可能有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因為沒有看到你協議以及合同的內容,所以無法給出肯定回答。

3樓:

合同無效,協議有效,是什麼樣的情況?你說的不是很清楚,所以沒辦法判斷。根據合同法,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從合同可能無效也可能有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因為沒有看到你協議以及合同的內容,所以無法給出肯定回答。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被逼籤的合同即使簽了也無效。不過你要保留你被逼籤合同的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找律師諮詢一下對你很有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很關鍵

剛剛與一個公司簽過合同,但是當時和我籤合同的人已經離職,那麼合同還有效嗎?

7樓:笑也是一種病毒

如果當時那個元協議的人向你們提供了授權書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材料,使你們有理由相信他就是代表公司籤合同,如果這些證明是真實的,合同有效,如果這些證明材料是他私自拿出來的,則構成表見**,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合同已經履行,則可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僅限於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五種情況。

8樓:龍虎鴿子情緣

你這個情況屬於表見**,無權但是有效。簽訂的時候那個人已經離職了,已經無權**公司簽訂協議,但是你不知道他離職,誤認為他有權**。所以他的**行為雖然無權,但是有效。

可以找個律師諮詢下,你要是打官司的話,100%勝訴。

9樓:童陳律師

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簽字人簽訂合同時代表的是公司與對方簽訂合同,不是代表個人,所以合同簽字人離職是不影響合同生效的。發生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是無效的,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合同成立不等同於合同生效,一般情況下先有合同成立,再有合同生效。各位朋友千萬不能搞混淆了!合同生效必須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否則的話合同就是無效或者效力待定的。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一方的欺詐行為而誘導他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受欺詐方可以要求國家相關單位予以撤銷。

若是由於第三人實行的欺詐行為,各方當事人都知道欺詐事實的存在,則該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0樓:嘉祥好人歡

有公司章嗎?有就有效。你不是和哪個人籤的合同,而是和公司籤的,明白嗎。

合同因簽訂方程式有瑕疵致使合同無效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1. 以欺詐、脅迫等方式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

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由此,合同訂立時程式上的瑕疵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換言之,只要程式上的瑕疵不屬於前述4中情形之一,合同並不當然無效。鑑於瑕疵的具體情況,簽訂的合同也可能屬於第54條規定的可撤銷合同。

僅供參考。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協議不公平有法律效力嗎

12樓:樂觀小山

簽訂的協議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樓:法律實務研究

根據你的描述判斷,你是與公司約定的服務期,是合法有效的,你應當遵守。如果沒有遵守,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賠償公司為你支付的培訓費用。

單從協議內容看,你們的協議是合法的,不是顯失公平的協議。

另外,工作期內是否加工資按勞動合同確定。公司有選擇的自由。

14樓:匿名使用者

那很簡單,你就想辦法讓公司炒你就可以了。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哦。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簽訂時雙方平等,簽訂後基於僱傭關係,你有義務服從用工單位的合理安排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請參考《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中勞動合同無效,第一種情況是勞動合同內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第二條則是勞動合同的簽訂實在欺詐、威脅等手段下籤訂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雙方簽訂的開始就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如果是勞動合同內部分條件無效的話,只要不影響到其餘的那部分,那麼其餘的部分就是有效的。好律師網參考

1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加工資,沒有確定的違法責任可以認定。既然你當初簽訂了培訓協議,建議你應該考慮履行協議責任。你培訓回來之後,公司調你到更高風險的崗位,你可以表達你的擔心的觀點,也可以不同意調轉,這樣做是符合法律原則的。

另外孕產期是敏感僱傭期,有很多法律是保護這個時期的女工的,要謹慎處理,不要輕易的給自己帶上違約或者有失誠信的標籤。

和公司簽了合同5年 現在做了一年 想走。公司說要辭職得賠4萬 當時有籤

跟公司未籤勞動合同,簽了一份保證書

18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9樓:微風

跟公司未籤勞動合同,簽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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