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合同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或撤銷它們的區別?什麼情況下?

2021-03-03 20:45:33 字數 4840 閱讀 5741

1樓:北

無效合同是指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合同。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的相對無效狀態,有效與無效取決於第三人的追認或善意相對人的撤銷,而無效合同處於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狀態,所謂確定無效是指無效狀態不可改變,無法補救,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經成立就無效,所謂當然無效是指無須任何人主張,也無須法院和仲裁機關宣告就無效。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使得合同有效或無效;而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就本來無效,且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法院和仲裁機關還可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

合同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或撤銷它們的區別?什麼情況下?

2樓:

一、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具備以上有效條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不能發生合同應有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於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之時尚不能確定,須依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效力。這類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2、無權**人所訂立的合同,但表見**除外。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原因,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予以撤銷進而使其無效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包括: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第三人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一、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單方返還、雙方返還。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法定解除即單方解除,是指解除事由出現時,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以單方行為解除合同的方式,在出現一下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點亮黑暗

一、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不同: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相對於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都屬於相對無效合同,它們欠缺的合同有效要件不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合同的合法性),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相關人員的利益。

其中,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於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瑕疵,如限制行為能力,無**權、無處分權等;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欠缺的是「意思表示真實」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生效要件,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

與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相比,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合同內容的合法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往往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後,為自始無效合同。

而無效合同處於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狀態,合同一經成立就無效,無效狀態無法改變,並且無須任何人主張,也無須法院和仲裁機關宣告就無效。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者由善意合同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都是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就本來無效。同時,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法院和仲裁機關還可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

4、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7條、48條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或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被**人或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即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為1個月,在此期間內,第三人應該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

可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5條,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這就意味著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一年。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即為當然自始無效。

二、適用情況:

待定合同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47條、48條和51條分別規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種情形,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無權**簽定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

無效合同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有效合同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按照《民法通則》第55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合同行為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合同行為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眾利益。

4樓:克洛伊海豚木馬

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情況:欠缺民事能力的行為;

無權處分的行為;

無權**的行為。

可撤銷合同:指合同已生效,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為人有權撤銷。經撤銷的合同自成立時無效。如果撤銷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駛撤銷權,該合同效力繼續。

情況: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                          銷。(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

注意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 無效合同:定義即為種類分類。

情況:參照《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的民事行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損害國家利益。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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