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什麼區別,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2021-03-03 20:45:33 字數 5924 閱讀 2598

1樓:阿呆想拯救世界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3樓:君同法律**諮詢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佈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簡答題:事實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必須開始於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其他

登記結婚的條件,例如年齡,非三代內血親等等2無效婚姻是指出現以下情況,該段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3可撤銷婚姻:一般指的是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並非自願結婚的,且結婚未滿一年,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他們有何區別

5樓:田毛律師

無效婚姻是指違反法律禁止

性規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體為: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結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脅迫結婚的。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可撤銷婚姻,因條件成就可轉化為有效婚姻,故無效婚姻情形只有重婚和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而成立婚姻的情形。

事實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6樓:淮安浙江人

1、無效婚姻

是指具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婚後仍然沒有**的;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這四種婚姻都是自始無效。

無效的婚姻不是事實婚姻,雖然他們以夫妻相稱,共同生活,可能還哺育了子女。

無效婚姻的解除,同可撤銷的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解除,只有婚姻一方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而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2、事實婚姻

是指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

自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對待,而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後,具備結婚實質要件而在訴訟離婚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對待,而不是事實婚姻。

也就是說,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男女,雖然具備結婚的一切實質要件而不辦理結婚登記的,是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了。

3、可撤銷的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雖然達到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一方是受脅迫而與對方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的婚姻。

與無效的婚姻不同,可撤銷的婚姻雖然被撤銷後也是自始無效,但可撤銷的婚姻可因受脅迫的當事人在結婚一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後一年內不請求撤銷而成為有效婚姻。而無效婚姻即使不申請撤銷,也仍然是無效婚姻的,並不會轉化為有效。

4、同居關係

是指成年男女在較長時間內的共同公開居住和生活。

單獨以解除同居關係起訴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解除同居關係而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參照婚姻法及民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和涉及的財產,與裁定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後果相同。

我國的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

論述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7樓:濟南程律師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因為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

關於無效婚姻的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關係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一方違背另一方的真實意願,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佈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請求人不同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無效婚姻與撤銷婚姻有何區別,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無效婚姻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無效婚姻,知至知終無效。可撤銷婚姻,申請撤銷後無效,如不申請,婚姻還是...

辨析無效婚姻與可撤消婚姻異同,辨析無效婚姻與可撤消婚姻異同

不同點 1 性質不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當然無效 可撤銷婚姻在撤銷之前是效力待定,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期限屆滿或者條件不足則該婚姻成為有效婚姻 2 原因不同 無效的原因是重婚 近親 疾病和未達法定婚齡,可撤銷的原因是一方受脅迫。3 期間不同 無效的婚姻當然無效 確定無效 可撤銷婚姻需要撤銷權人在法定期...

撤銷婚姻的條件,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可以離婚,結婚了不能撤銷。不可能有無效婚姻。你可以以此為理由提起訴訟離婚,或許協議離婚 不能撤銷,只能離婚。申訴理由可以寫清楚,對方存在隱瞞,法律會酌情考慮處理。如果你想要撤銷婚姻的話,得是雙方經過一個協商同意之後才能解除這樣一個合約,除此之外,除非你的物件,他可以達到失蹤或者確認死亡的條件才能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