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條件,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2022-01-30 13:30:20 字數 5969 閱讀 9392

1樓:橙貓少爺

可以離婚,結婚了不能撤銷。不可能有無效婚姻。你可以以此為理由提起訴訟離婚,或許協議離婚

2樓:天天心理

不能撤銷,只能離婚。申訴理由可以寫清楚,對方存在隱瞞,法律會酌情考慮處理。

3樓:律政巧佳人

如果你想要撤銷婚姻的話,得是雙方經過一個協商同意之後才能解除這樣一個合約,除此之外,除非你的物件,他可以達到失蹤或者確認死亡的條件才能撤銷你們這段婚姻,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辦法或者是實行家暴,經過法律途徑。

4樓:河北劉律師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

5樓:娛樂大黃狗

只要領取了結婚證,那麼婚姻就沒法申請撤銷了,只能去明證局領取離婚證離婚,或者法院起訴離婚

6樓:睢鳩逸仙

乙肝並不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因此也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只有無效婚姻才可以撤銷。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只能通過協議或者判決的方式離婚。

7樓:雪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你們想撤銷婚姻必須兩個人感情不和做條件的,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當明確沒有撤銷婚姻的說法,結婚後,如要解除婚姻關係,雙方可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條件——《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的條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需要明確撤銷婚姻的意義,是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情況下的撤銷,還是已經成立婚姻關係的解除。

上述是在成立婚姻關係的解除,若是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只是針對脅迫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特別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太明白,撤銷這個詞好象以前沒注意過,是指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吧,比如夫妻一方有傳染病沒有痊癒的,比如是近親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婚姻應該就是無效婚姻

存在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不到法定婚齡。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主要的是雙方感謝情不合

撤銷婚姻需要什麼條件?

12樓:如此人生

你好,雖說你今年才領結婚證,但十七八歲已經有了婚姻之實,並已生育兩個孩子,如果你想離婚,需要安排好孩子的撫養權,拿著你們雙方持有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證件照,到民政部門辦理!

年齡小結婚早,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所以早婚不利!

13樓:河北劉律師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

14樓:龍商百科

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15樓:華律網

婚姻並不都是幸福美滿的,有人就會問,婚姻能撤銷嗎?需要些什麼手續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一種婚姻是可以撤銷的,那就是脅迫結婚的婚姻。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是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撤銷婚姻有兩種途徑,一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是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由受脅迫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6樓:

一、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根據婚姻法,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裡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三)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該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撤銷婚姻需要經過哪些程式

17樓:華律網

婚姻並不都是幸福美滿的,有人就會問,婚姻能撤銷嗎?需要些什麼手續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一種婚姻是可以撤銷的,那就是脅迫結婚的婚姻。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是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撤銷婚姻有兩種途徑,一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是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由受脅迫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8樓:無訟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提出請求,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裡所稱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章「撤銷婚姻」規定,具體條件及程式是:

第三十九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條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宣告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二條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附件5);雙方當事人在「宣告人」一欄簽名。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三條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第四十四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附件6)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條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六條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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