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婚姻可撤銷嗎,什麼情況下的婚姻關係是可以撤銷的?

2022-05-08 16:58:00 字數 3190 閱讀 7642

1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婚姻你明白,在此不再贅述,解釋一下可撤銷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一種情形屬於可撤銷婚姻,那就是受脅迫方請求,並且時間在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才能請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撤銷,超過一年後都不能申請撤銷,只能協議或者起訴離婚。我們來分析這個案子:

一方隱瞞離過婚事實,是欺騙行為,我國很多地方欺詐都是可以撤銷民事行為,但是對於結婚,我國未什麼不承認其作為可撤銷理由,是因為男女雙方戀愛的很多內容都是相互隱瞞的,說白了都是山盟海誓的,其間真實性都是不可推敲的,如果將其立法,那麼中國不知到有多少人因此能夠離婚,所以,欺詐不能作為可撤銷理由;

在看本案,針對委託別人辦理婚姻登記,這個要根據民法理論分析,結婚是身份行為,不能適用**制度,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實行自願原則,結婚登記必須親自到民政機關去,本案的**是違法的,簡言之,就是婚姻關係不成立,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自2023年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該告知其在案件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綜上所述,該案婚姻關係不成立,雙方可以再次補辦結婚登記,進而離婚。案中行為在實質上即不能算作無效,也不能算是可撤銷,僅作同居關係對待合理。

2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1.不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

2.屬於可撤銷情形中的欺騙情形,你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但撤銷權須再一年內行使。

3.此種情形,建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係。

3樓:懂點法的師

這種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法定的可撤銷婚姻僅限於一方被脅迫,且必須在婚後一年內提出。你不必糾結於這個問題,直接提出離婚就好。

4樓:凌淵成風

他是隱瞞你去登記的,只要你可以證明這個,那麼你們的婚姻是無效的。可以去法庭申請婚姻撤銷,解除婚姻關係。不過lz你可要考慮好了喔,要是你真心愛他又何必在意他的前妻和孩子勒。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可撤銷婚姻。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告結婚證作廢。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6樓:劉豫川健

你可以直接離婚,這種情況不屬於無效或可撤銷

什麼情況下的婚姻關係是可以撤銷的?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某男子孫某與女朋友周某交往了4年,正當孫某以為兩人即將結婚,並已經開始著手準備婚禮時,周某突然告訴孫某,自己從來沒有結婚的打算,並以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分手。孫某情急之下,威脅周某與其結婚,聲稱如果周某不答應,就殺她全家,周某受脅迫與孫某結婚。婚後,周某無法忍受孫某的折磨,請求法院撤銷其與孫某的婚姻關係。

法院會受理嗎?

律師答疑

法院會受理並會支援周某的訴訟請求。我國《婚姻法》規定,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本案中,周某是因為受到脅迫而與孫某結婚的,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情節,法院會受理,並會支援周某的請求,作出撤銷婚姻的判決,保護周某的合法權益。

法條連結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法理薈萃

法律保護公民的意志自由,違背公民個人自由意志做出的某些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9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中國只有一種可撤銷的婚姻,就是被脅迫的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登記結婚一年內向法院核准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縱橫法律網-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趙勇律師

11樓:牛人李闖王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這裡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一年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則該項請求權永久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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