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022-01-12 13:04:42 字數 5310 閱讀 7347

1樓:睿智小寧

以下情形,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人身爭議的處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條件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呂青橙

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高薪、高職、高福利,似乎已成許多企業的留人法寶。然而,一些已享有「三高」待遇的員工決然「跳槽」的事件仍時有發生。於是,一項以滿足成就感為目標的新「招式」應運而生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匯分局企業法人註冊登記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下列企業已經我局核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5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一、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二、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3月,根據2023年《中共** ***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要求,原人事部會同**組織部起草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報請***審批。

2023年,***法制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11月24日,***法制辦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共十章 68條),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2023年2月26日,***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草案)》。

2023年4月25日,總理***簽署***令(第652號)。

2023年5月15日,***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共十章 44條),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條件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淮安浙江人

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在哪些情況下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8樓:just偏執成性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下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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