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予子女財產的約定是否可以撤銷

2023-01-26 01:30:09 字數 4004 閱讀 2365

1樓:人微言青

一般是不能任意撤銷。通行的意見是: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其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係屬性。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

2樓:泠映爍山新

您好,離婚協議中的條款一般是不可以撤銷或變更的,除非出現以下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所以,只有協議生效後在一年內提出,並且因欺詐、脅迫而訂立,才可以撤銷或變更。

3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以及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等問題而訂立的,是基於婚姻家庭的身份關係所訂立的協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包括房產)與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等條款都屬於離婚協議的一部分相互關聯,密不可分。關於對房屋歸子女所有,依附於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帶有身份關係性質,不能套用單純的財產贈與。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時所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合法有效,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看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內,並且證明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條件內或者超出時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離婚協議中約定了財產贈予子女,能不能撤銷

4樓:_孫海標

要看是什麼財產,有沒有其他附加條件。

當然,如果無其他任何附加條件,且雙方都如此決定,對於還未變更到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可以反悔的。

5樓:田禾陽光雨露

只要沒有過戶就可以撤銷。

6樓:野馬幫何莫

可以,但需要原夫妻雙方協商一致

夫妻一方是否對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享有任意撤銷權

7樓:杭州徐明偉律師

一般是不能任意撤銷。

通行的意見是:

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其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係屬性。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

8樓:風塵世射手

無權 雙方對子女的贈與是雙方決定也是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罰不能單方撤銷!

9樓:設計光伏造價分享者

不一定,主要看贈與方主體是誰,主體方有撤銷權,非主體方沒有許可權。

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可以撤銷嗎

10樓:阿元

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不可以撤銷,因為屬於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11樓:助理_審判員

如果房屋已過戶,或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不能任意撤銷,符合規定的,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

在此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經過公證的或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除外。通常,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會被認定為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可任意撤銷。

12樓:高克律師

這個不一定的,分兩種情況,

如果房子已經過戶給孩子,除非孩子嚴重侵害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行為,否則是不能撤銷的,因為贈予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第二種就是沒過戶,雖然民政局存留,但一般不認為是公證,而贈予給孩子算不算是道德義務,沒有定論,不過一般司法實踐中不認為是道德義務,所以是可以撤銷的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撤銷嗎

13樓:奇農嘉嘉普

可以協議撤銷,雙方達不成協議,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4樓:踏理尋法

這個不是贈與,除非有欺詐和脅迫,否則不能撤銷。

離婚協議能否撤銷或者變更?

15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離婚協議可以有條件的變更或撤銷。

二、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對已經發生的婚姻關係的變化不產生影響(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不能因撤銷了或變更離婚協議產生關連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

一、協議後一年內提出;

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依據這一規定,顯失公平不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

離婚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適用合同法,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離婚協議書雖然也是一種合同書,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簽訂的協議,不同於合同法中一般的協議書、合同書。

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日常生活表現、感情基礎、對孩子的撫養、有無過錯、離婚原因等,對於離婚協議的簽訂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是弱勢,自己是強勢,有的覺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在自己,還有的是因為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況下,就會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做出讓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協議那樣,採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財產的方式來分割離婚財產。可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不適用於婚姻法。

合同法第2條第2款對此專門做了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顯失公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往往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作出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後卻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請求會因為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援。可見,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

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該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能由於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響,不能達到完全平均分割,離婚協議通常很難認定是否顯失公平,僅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核銷離婚協議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所有的,還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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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贈予給孩子的房子沒有轉移產權前可以撤銷嗎

正常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

《婚姻法》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可以撤銷嗎

規定是贈與的財產如果沒有交付,或對方接受贈與之後違反贈與協議的約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贈與。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受贈方沒有違反贈與協議的約定,當事人是不能撤銷贈與的。婚姻法 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