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涉及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2022-08-30 03:45:21 字數 4999 閱讀 5013

1樓:彭家圍子

對你的遭遇深表同情,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於你這個案子,關鍵在於對法院是否對所謂的「債務」進行認定。(借款的金額應該數額較大吧)

1、借條的真偽無法認定,對於借條的證據效力,要結合其他證據予以推翻;

2、銀行卡並卡操作,存入銀行卡的是現金,對你不利。但有一點,原銀行卡同時取出了錢,因此,要把原銀行卡取錢的相關記錄收集到,時間和金額與存入銀行卡的時間和金額能夠相互印證,能夠形成一個證據鏈,男方不能說明原銀行卡取錢的去向,就能推翻他向人借錢的證據。同時,可要求出借人出具當時銀行取款的記錄,或要求法院調取銀行的相關記錄,以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存在。

3、因為借款是向男方的親戚借的,提供該證據的人與當事人(男方)有利害關係,法院在認定證據時,在你提出反對的情況下,不會輕易認定證據的效力。如有其他證據證明借的錢並沒有到你們的賬戶(上述證據)以及出借人沒有資金**(出借人銀行取錢的記錄)的證據,可推翻男方借錢的證據。

4、借條的時間太短,通過司法鑑定不一定能夠鑑定出具體時間,但是,你可以提出來,至少在心理上對對方有個壓力,做賊的都心虛。

5、你們家庭的其他財產,如**、有價**等都是實行登記制度,都應該查得到的。你自己應儘可能多的收集證據。

希望以上建議對你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欠的房款屬於共同債務。

3樓:周大靈不靈的

婚後購房屬於共同財產,你們可以協商解決。男方基本工資很低,應該於你沒直接的關係。除非你有小孩子要撫養,那麼要考慮男方基本工資。

4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婚後購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至於借款,如你能舉證你沒有使用過借款,就是對方的個人借款,由對方個人償還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滿意請您採納,舉手之勞,將會讓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提問

5樓:冰城小律師

請問:借款行為是發生在婚後,而在購房前對嗎?

1、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可以進行抗辯:共同債務必須由夫妻雙方簽字,否則,證明此項借款是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是由男方承擔的。

2、如果借款行為發生在婚前,則更可以主張其為個人借款行為了。

6樓:尨蓇厵菭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採用平均主義,即一人一半。但實際分割中,法院會考慮無過錯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適當照顧,就是多分。

房子應是在婚後購得才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是個人財產。像房子這種不可分割物,法院會讓你們雙方先自行協商,誰主張要房子的話,支付對方房子價值的一半價款;都不要房子,雙方如果又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你們的申請,對房子進行評估,房子拍賣的價款,一人一半。

但你們,自行協商不成,也不申請評估的話,法院一般會先行處理離婚問題,離婚後房子你們雙方繼續共同共有,日後如有糾紛 ,另行再做處理或起訴。

7樓:1234安安

婚後購房即為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因你無證據證明你丈夫出具的、用於購房的借款是偽造的,何況,你丈夫既然已經說有欠條證明是借錢購房的了,他寫張借條還不容易嗎,所以你即使做了司法鑑定對你也無用處。只有共同財產共同分割、共同債務共同償還了。無證據,你的權益得不到保障,這就是法律。

8樓:長沙陳碧輝律師

1、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2、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3、借條中的借款是向近親屬(父母、兄弟)借的,沒有配偶的簽字可以不予認可;

4、對方掌握的財產在向法院起訴後,可以申請法院調查。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9樓:北京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分割方式與金錢等其他動產均有不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的進行估價並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首先,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則通過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

其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後,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此外,對於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上述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雙方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10樓:華律網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1樓:送我一個後援團

1、分割方式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2、協議分割指雙方自己決定如何分割,可以自願簽署分割協議。

3、判決分割指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具有法律效力。

4、分割原則: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一人一半,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5、如果有婚前協議的要考慮協議,贈與一方財產不予分割,一方生活專用品不予分割。

6、婚前房產不予分割,父母贈與一方房產不予分割,婚後共同買房,不管房產證上有無名字都是共同財產。

12樓:小君律師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

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佔比例增大的趨勢。這要求我們對新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從所有權歸屬的角度加以認定。

婚姻法第17條首先對此做了列舉、概括並舉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條第3項之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於智慧財產權收益的時間性,在當事人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因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並不同步;所以,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軍人時,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而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發放費用總額/(70-軍人的入伍年齡)。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一般登記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為所有權人,這樣對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此條的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為承租得來的住房是不會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作為一個定語修飾房屋的的話,就大大限制了該條的適用範圍,因此欠缺妥當性;如果僅僅是雙方在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時,顯然更有理由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也沒有加以專門說明的必要。

而我們認為後一種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對於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做了原則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當前,父母對子女婚姻進行經濟資助購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現象。對於此類財產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在當事人結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在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13樓:深圳張勇律師

1,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本著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4樓:靜的窒息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怎樣分割,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如果一方有隱藏 轉移 變賣 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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