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書面警告三次構成開除嗎,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被辭退沒有賠償嗎

2021-03-03 20:40:23 字數 5647 閱讀 6829

1樓:愛笑的免疫球

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作出詳細的說明,需要本人所在公司的領導層一致討論,再做決定。但是有問題的話,你可以可以向勞動局投訴,通過法律途徑正當維權,如果不是你的錯,公司違法開除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法書面警告三次構成開除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書面警告三次,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依規章制度相關規定,認為書面警告三次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幻之誰愚

公司有權制定管理制度,這不違反勞動法。至於違反規範三次開除,如果寫進你們的勞動合同,只要你們雙方當時簽字確認,那麼是合法的。

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被辭退沒有賠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你這類情形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公司辭退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進行賠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情見

一般公司是不會有賠償的,這要根據你公司的情況和規章來處理,具體你可以摻照勞動法。

6樓:北京劉光宇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問題不在於警告不警告,關鍵在於辭退的理由,如果屬於第三十九條裡的情況,單位不用賠償,如果屬於第四十條的情況就要賠償。

如果不是裁員、不是上述的情況,是不能隨便辭退你的,如果辭退可以要求賠償。

7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來判斷,一般因處分而辭退的,沒有補償金。

8樓:山野柴胡

【勞動者 過失解除 經濟補償 免責】《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過失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東秋章雪綠

可以對你進行書面警告,但是具體到是否能夠辭退你,還要看你們公司員工手冊和相關規定是怎麼表示的,如果公司有相關方面的規定並可以舉證你知道這些規定,那麼就不支付你經濟不成今,建議你看看是否和經理有什麼誤會,按說一點小事不至於這樣!可以解開誤會最好,但是如果是一點小事,你的上司就以解聘你作為要挾,那麼他也不是一個有氣量的領導,會阻礙你的發展,離開這樣的公司也沒什麼可惜的!建議你以後和僅限工作關係的上司或同事不要開不合適的玩笑!

公司給我籤三次警告信後解僱我可以不用賠償嗎

10樓:劉鵬律師

如果公司經過合法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已經明確規定了員工被三次警告,公司可以辭退的,因為你已經簽了三份警告信了,所以公司辭退你是可以的。關鍵是看該規定有沒有規定警告信的時間,是一年三次還是累計三次。你如果沒有籤就好辦。

11樓:沒落的王族

這要看你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條件,否則公司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屬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最為嚴重的處罰,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應當有合法充分的依據。公司通過警告信作為辭退的依據是否充分?規章制度適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如果依據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式,則公司以發出三次書面警告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基礎不能成立,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法辭職規定警告幾次可開除

12樓:上海陳公權律師

「警告幾次可開除」這個問題,每個單位規章制度自行制定。

勞動法書面警告三次構成開除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書面警告三次,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依規章制度相關規定,認為書面警告三次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愛笑的免疫球

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作出詳細的說明,需要本人所在公司的領導層一致討論,再做決定。但是有問題的話,你可以可以向勞動局投訴,通過法律途徑正當維權,如果不是你的錯,公司違法開除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我在公司裡工作快六年了,但因工作時不小心做錯了事,在這六年內累計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公司規定如有... 30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

況,作答如下: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你的三次過錯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於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

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因此,你可申請勞動仲裁,對用人單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二、如果不符合或經勞動仲裁認定不符合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你或發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工作快6年)6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呀,確實不公平,應該找個律師問問。拿著合同去工會問問,或許能找到答案。

17樓:西城小戲

你的問題犯在理性事件上 理由卻在感性上。 看律師水平自求多福吧

公司想辭退我,故意找問題給警告,想多次書面警告後辭退,不給賠償,我該怎麼做?

18樓:匿名使用者

1把之前的工作資料收集整理好,跳槽到同業公司。

2和用人單位死磕到底。

從描述中看用人單位想用勞動合同法39條第二條當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辭退你,因此凡是要求你簽字的任何檢討書,公開批評的東西,通通不能簽字。一旦簽了,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對方就有可以申述的理由。

19樓:星星的貓咪

你好勞動法規定不允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有合同的情況下開除員工,即使找你問題,故意警告你,他都不得隨便單方面辭退你,或者的話他就違法勞動法規定,到時候你把開除通知書和用人單位的蓋章拿著可以去勞動局去告他,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你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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