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2022-11-15 13:35:09 字數 1555 閱讀 259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解決爭議辦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 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按正常情況下,每月的出勤是21.82天,算上加班不應超過26天,你所說的情況還有就是日後有沒有安排休息,即使是安排休息,在加班前也應該通過職工同意,如沒有通過職工同意安排好補休時間,算是加班的,但從總體上來講你們公司現在的做法是絕對違法的。

3樓:皮寰

公司是規避法律,因為每天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所以再加班的時間給你們寫成是補休。

實際上,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超過就涉嫌違法。不能超過36小時是從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的,超過36小時,強迫勞動者再加班,是法律所禁止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加班,而且在節假日這樣上班的還應發二倍的工資。再說,如果你上的另兩個小時算補假,但你又沒有休假,那麼你這些補假都應算為加班,要算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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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讓你休10天晚婚假屬於違法。2.不能。雖然單位屬於違法,但屬於輕微的違法,一般不能作為勞動者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3.不能。一般就是讓你補休應休未休的7天晚婚假 包含雙休日 全部是肯定的.看來你對勞動法有研究,就不給解釋法條了.堅持用法律維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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