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無理辭職,申請勞動調節後,老闆不願意賠錢又讓我回去上班,怎麼辦?

2025-07-06 20:35:08 字數 4869 閱讀 2942

1樓:小龍兒說說事

去勞動局告,單位叫回去上班,你是覺得面子上過不去,或者說不知如何應對這種尷尬的局面。既然單位這麼死皮賴臉的不想給你補償,為了拿回自己的合法的利益,你去勞動局告,為你的行為點贊。還有很多人沒去告,那就是軟柿子, 你是硬拳頭,單位也只好讓你回去上班了,那就不存在什麼尷尬不尷尬了,反正大家關係已經不好了,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就可以了 ,是正常的同事關係,不需要那麼玻璃心。

<>主動回單位的目的,是為了要找足證據 ,拿回合法權益。現在單位讓你回去上班,就趕快回去上班唄,如果不去的話,說不定單位還會倒打一耙,說你曠工,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把你開了 ,那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液伍簡了,那就吃大虧了。回到單位以後可能會碰到兩種情況,要小心應對:

待崗:到單位了,但是不給你安排具體工作,把你晾在那裡,讓你空著, 並且連續好幾天都不安排工作 ,挺閒的,讓你感覺心裡很焦急,目的就是讓你覺得沒啥意思,然後自己辭職,那麼單位的目的就實現了,就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了單位以後,原崗位上不給你安排工作,給你調崗,調到乙個讓你不願意去的崗位。 單位的心思你不用猜,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當你崗位不適應、覺得不舒服時就會主動辭職,那麼單位的如意算盤又打成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發現,用人單位是有各種套路讓不懂法的勞動者上套的 ,如果不**路的話,那該怎麼做呢 ?

面對待崗: 照樣如同往常一樣,按時準點上下班,不要遲到,橘脊也不要早退,更不要曠工, 並且很高興的等待用人單位安排工作。 如果單位幾天都不安排的,可以主動同單位進行溝通,要求安排工作,並將溝通的整個過程用錄音錄下來作為證據。

面對調崗: 凡是新調的崗位同原崗位要有一定的相關性、相似性,並且不具有懲罰性和侮辱性,這樣的崗位是可以去的,不是這樣的崗位別去,書面居家,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就可以了。鬧褲。

2樓:啥地方

我覺得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回去上班頌敗,主要是因悔凳為老闆可能會給你穿小鞋或者處處刁難你,應該堅碧櫻旅持讓老闆繼續賠錢。

3樓:伍六七學姐

這種時候鉛碼雀我們不應該選擇妥協,我們應該和模如公司槐早抗爭到底,要求對方給我們合理的賠償並且尋找新的工作,否則很有可能會重蹈覆轍。

4樓:善良且玩美

我覺得這個時候應該好好的去上班比較好一點,畢竟找到乙份工作還是非常不容易的。

離職後老闆故意以原來工作沒幹好回來補上和離職交接不完整為由拒發拖欠工資,怎麼反駁?

5樓:網友

反駁的邏輯:

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和承擔導致經濟損失賠償是2個概念,a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b是勞動者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現實:用人單位把工資給了,勞動者拿到錢不承擔賠償責任,企業再走法律途徑成本極大,比如訴訟階段被告是否到庭很是問題,比如執行,被告不主動執行,強制執行因為被告的行動軌跡很不確定導致非常困難,以及等等。

所以在沒有辦法時,用人單位只能不發工資等勞動者去走法律途徑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你說的情況其實基本李談野就是這樣哪喊。

所以估侍巧計的結果是你怎麼說沒有意義,單位就等你去仲裁什麼的,才好維護自己的權利。

辭職後,老闆拖欠工資不給,向勞動局投訴到期了,老闆還是不給怎麼辦

6樓:蓋普希金

去申請勞動仲裁,不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去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還不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樓:人生如夢象花朵

繼續到勞動局投訴,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投訴。

當要辭職老闆不答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9樓:猴畏遼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勞動法-辭職細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10樓:day嘎嘣脆丶

勞動者享有人身自由,辭職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只需要提前作出書面通知即可,若因辭職產生勞動糾紛,可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判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糾紛。

根據《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乙個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後你就可以直接離開,但保留好提前通知的證據。另外單位也不能扣你的工資,如果他扣你的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也可以申請仲裁,這種情況他們一般比較重視,很快就可以解決。

12樓:有點苦惱啊

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一週辭職即可,你可以直接寫辭職信給他以**信或者快遞的方式給他,然後證明你的確提前了,這樣即可。如果他剋扣你的工資,你可以直接和他仲裁,另外,試用期手續是否完善也是你與他討價還價的工具。

13樓:劉大來

只要提前乙個月提出就可以,不管老闆是否同意。

14樓:笑笑亦笑非笑

你很困擾似的,那麼就上下。

我被老闆辭退,老闆拖欠工資四個月了,告到勞動局,可勞動局一再維護老闆一方,一再找理由推脫,我該怎麼

15樓:網友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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