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一樣嗎,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有什麼區別

2022-04-12 04:00:06 字數 5509 閱讀 8166

1樓:水6元

辭職申請書與辭職報告是不一樣的。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雖然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一種書面辭職書證,但是辭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依法處理的結果有不相同之處。

1.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24、28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意見。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辭職報告是勞動者按照報告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提前報告用人單位的一種義務。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辭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辭職申請書或者辭職報告後所做出的處理結果。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辭職申請書,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就可以對勞動者的辭職申請書做出不同意辭職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結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法律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自願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辭職報告,如果勞動者依法履行了辭職提前30天告知義務,則用人單位應該履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勞動者這時就要及時維權處理糾紛。

2樓: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雖然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一種書面辭職行為,但是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依法處理的結果有不相同之處。  1.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24、28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意見。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行為。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城興有焦卯

基本是一樣的。

要寫明你為什麼辭職,辭職的原因。不要把公司說得一無是處,只寫辭職後還要關注公司的發展,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不損害原公司的利益。語言不要生硬。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有什麼區別

4樓: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的區別如下:

1、辦理手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方式不同,意義也不同

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兩者都是辭職的表達,但報告是宣告、告訴,而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

3、辭職過程不同

辭職報告屬於單方要求,不能作為職工提出辭職的證據使用,而離職申請在經過上級同意審批過後,方可認為完成了辭職的過程。

5樓:陌默無文

1、補償金不同: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報告內容不同:辭職申請書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的詞彙。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兩者都是辭職的表達,但報告是宣告、告訴,而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

3、申請不同。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辭職申請就是辭職報告,甚至有些人把申請和報告並在一起。

離職申請是指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是一種書面的,較正式的文案方式。

4、法律地位不同。辭職報告只是法律程式;無須理由,也無須文采;由於本人原因決定辭職,現依據法律提前一個月正式提出辭職,即最遲於幾月幾日正式離開崗位,懇請領導及時安排人員作工作交接。離職申請包含的要素包含:

離職的理由、離職申請的時間、離職人簽名。

6樓:醉意撩人殤

1、離職申請一般指辭職信

辭職信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辭職信是辭職者在辭去職務時的一個必要程式,通常由標題、稱謂、正文、結語、署名與日期五部分構成。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3、離職申請與離職報告的區別,從文字上說,辭職申請是勞動者申請辭職,但是申請還有一個批准的過程,申請的結果由單位控制,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單位。而辭職信(辭職報告)則是明確表達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想法,是自己主動的選擇,單位不得阻撓或拖延。

7樓:到永久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有區別:

1、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離職申請和辭職報告,兩者都是辭職的表達,但報告是宣告、告訴,而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

3、辭職報告屬於單方要求,不能作為職工提出辭職的證據使用,而離職申請在經過上級同意審批過後,方可認為完成了辭職的過程。

擴充套件資料

員工提出辭職,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向單位遞交正式的辭職信的。

辭職信本身,作為員工的一種結束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會對勞動關係結束的性質、雙方責任的劃分產生最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員工在寫辭職信時,是需要慎重思考,絕對有必要三思而後行的。

最後,請務必使用親筆簽名,而且簽名要儘量剛勁,並寫好日期。

8樓: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報告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的詞彙。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如果不批准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離職申請是指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是一種書面的,較正式的文案方式。無論是大中小型公司都會有這樣類似有流程。但因為不同的職位崗位要求,對離職申請的處理都不一樣,但都大同小異。

辭職報告:

又稱辭職信、辭職書、辭呈等。它是員工向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的請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企事業單位人才管理和人事工作環節中常用的一種事務性文書。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

9樓:夢巴黎的夜晚

1、含義不同。

離職申請一般指辭職信,辭職信是辭職者向工作單位辭去職務時寫的書信,也叫辭職書或辭呈。辭職信是辭職者在辭去職務時的一個必要程式,通常由標題、稱謂、正文、結語、署名與日期五部分構成。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2、是否離職的結果決定權不同。

離職申請與離職報告的區別,從文字上說,辭職申請是勞動者申請辭職,但是申請還有一個批准的過程,申請的結果由單位控制,把最終決定權交給了單位。而辭職信(辭職報告)則是明確表達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想法,是自己主動的選擇,單位不得阻撓或拖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離職請求。

10樓:水6元

就離職申請書與辭職報告有啥區別回答如下:

離職申請書與辭職報告兩者是有區別的,其法律概念不一樣,離職和辭職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達行為一致的意思,而申請和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書證格式。具體區別分析如下:

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雖然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的一種書面離職書證,但是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依法處理的結果有不相同之處。

1.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申請書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24、28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離職的資訊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意見。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辭職報告是勞動者按照報告的格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內容,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書面提前報告用人單位的一種義務。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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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離職申請書和辭職報告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或者辭職報告後所做出的處理結果。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對勞動者的離職申請書做出不同意離職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結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法律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自願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的辭職報告,如果勞動者依法履行了辭職提前30天報告義務,則用人單位應該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勞動者就要及時維權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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