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辭職需要寫辭職報告嗎

2022-11-17 04:00:11 字數 5455 閱讀 7426

1樓:風兒別吹

拖欠工資用工單位已屬違法,見勞動法的條列: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你可以拿著你的證據向勞動部門投訴

2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寫辭職報告,你辭職屬於自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承擔違約或違法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隨時辭職。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嗎?

4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損失或者要求支付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

6樓:提莫喜歡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員工試用期離職只要提前三天,轉正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首先離職需要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申請,需要當事人親筆簽名,然後填寫離職交接表,交清楚物品,經雙方簽名。接著向單位的人事處索要一份離職證明書,憑著證明辦理社保和公積金證明。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7樓:大白兔

法律規定是需要提前一個月。

公司辭退員工是很常見的事,但是有的辭退是有補償的,作為員工不能太過於瀟灑,說辭就辭,還應該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份勞動成果。最新的勞動法有關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讓小編帶領大家一同前往看看。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非試用期)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這30日式用人單位的權利,即用人單位可以放棄或減少,但是,不能超過30日。

9樓:匿名使用者

有規定提前30天書面辭職到時候無論是否批覆都能離開,

沒有規定你提前走會怎樣,但協商不成好聚不好散恐怕對你不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法中是有這樣的規定的,第四章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一個禮拜後想走的話,可能要支付用人單位的損失賠償金,這是針對技術人員或者是其他有責任人,但是也要看你公司的規定啦!

但是不超過一個月的底薪工資。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跟公司說過了,就可以直接走,但是如果是公司辭退你的話就必須提前一個月給你書面通知,並要有相應的補償金。

但是要看看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怎麼說的,而且要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否則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話公司會根據合理的規章制度扣罰你的薪水的。

13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合同未到期,提前辭職的話,要提前一個月辭職,否則造成損失要賠償。賠償多少是說不定的,例如,在合同期內,本來需要完成某一個任務,由於勞動者提前走人,使該任務「卡住」了,到底會造成多大損失很難估算。

如果提前一個月辭職,在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安排了交接的人,也可能不到一個月就會通知你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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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

家裡突然有事,辭職要提前一個月,而我非的離開,向單位說明情況,人家不予理採,我該怎麼辦?請大家幫幫我!

公司讓我寫辭職報告(試用期)合理麼?

15樓:人人哦哦哦課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要求勞動者寫辭職書,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是不合理的。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沒有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是可以不寫辭職書的,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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